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74號
債 權 人 阮昱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林陳秀月、陳秀
娥、陳秀雀、陳建州、陳智祥、陳桂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少聰、陳智良之除戶謄本。
二、陳智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林陳秀月、陳秀娥、陳秀
雀、陳建州、陳智祥、陳桂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