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006號
KSDV,103,司促,49006,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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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06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寳村
代 理 人 黃國祥
債 務 人 郭奇瓚
債 務 人 吳楨偉
一、債務人郭奇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郭奇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吳楨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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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