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996號
債 權 人 游秀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
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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