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812號
SLDV,106,司促,10812,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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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家涵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805元,專案補償款30049元,
  共計新臺幣4685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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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