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731號
債 權 人 吳孟峰
債 務 人 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蘭
債 務 人 梁濟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梁濟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梁濟嶺背書之依據。(依所提支票,均未有梁濟嶺之簽
名)
二、債務人梁濟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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