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徐王秋花
債 務 人 王秋妹
債 務 人 達崙
債 務 人 李東方
債 務 人 徐群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王秋花、王秋妹、達崙、李東方、徐群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王秋花、王秋妹、達崙、李東方、徐群皓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提出之9 月份戶謄,徐王秋花
及王秋妹均已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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