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617號
KSDV,103,司促,48617,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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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86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徐王秋花
債 務 人 王秋妹
債 務 人 達崙
債 務 人 李東方
債 務 人 徐群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王秋花王秋妹達崙李東方徐群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王秋花王秋妹達崙李東方徐群皓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提出之9 月份戶謄,徐王秋花
  及王秋妹均已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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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