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609號
KSDV,103,司促,48609,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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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609號
債 權 人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雲
債 務 人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家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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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