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陳俊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