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4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鄒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肆萬玖
仟柒佰柒拾伍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算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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