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546號
KSDV,103,司促,48546,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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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4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潘小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
  款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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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