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475號
KSDV,103,司促,48475,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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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4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學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學林於民國93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0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
  6日止累計115,366元正未給付,其中51,082元為本金;64,2
  0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學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6日止累計139,040元正未給
  付,其中47,750元為消費款;87,690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84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學林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51082 │     │1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學林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750 │     │1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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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