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439號
KSDV,103,司促,48439,201412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4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極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零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極惠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11月17日起即拒
  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64090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
  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