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367號
TCDM,88,訴,367,200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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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
        s○○
      (即賴惠伶)
        d○○
        c○○
        W○○
        j○○
        林岳鋒
        天○○
        寅○○
        S○○
        J○○
        l○○
        B○○
        v○○
        E○○
        黃德峯
  右十六人共 林志忠律師
  同選任辯護 陳漢洲律師
  人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律師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被   告 申 ○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M○○ 男 五
  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壽男律師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陳文靜律師
  被   告 o○○
        午○○
        己○○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L○○
        e○○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m○○
  送達代收人 黃○○
  被   告 g○○
       (即黃祝)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林志忠律師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漢洲律師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熊梓檳律師
  被   告 a○○
        w○○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K○○
        辛○○
  右二人共同 蕭慶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辰○○○女
  選任辯護人 陳美彤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六
八、二六二九О、二六二九一、二六七一六、二六八四八、二六八四九、二六九六九
、二七一九五、二七三三三、二七三八七、二七三六一、二七三八六、二七四五八、
二七四五九、二六四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八、一四一六、一六八一、三三
二О、三九八七、四三二七、四三二九、四五一О、三五三一號)及移送併辦(八十
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三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七、四八四六、九七四、二六三
九、六四五0、六八五二、一一六四九、一一九八四、一二七五九、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八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Y○○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g○○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h○○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j○○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辰○○○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




n○○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柒年。
O○○買賣有價證券,有虛偽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伍年。申○、k○○T○○a○○w○○e○○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申○、k○○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T○○a○○各處有期徒貳年捌月。w○○e○○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丁○○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
M○○L○○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皆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卯○○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
N○○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玄○○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o○○午○○己○○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o○○午○○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己○○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
m○○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子○○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共同洗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d○○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戊○○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Q○○K○○辛○○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巿場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之規定,Q○○處有期徒刑參年。K○○辛○○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




s○○共同洗錢,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林岳鋒天○○J○○共同洗錢,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l○○W○○共同洗錢,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B○○E○○v○○黃德峯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肆年。
Y○○g○○子○○s○○林岳鋒天○○J○○l○○W○○j○○共犯洗錢防制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價額共計新台幣捌拾肆億貳仟玖佰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對Y○○g○○子○○s○○林岳鋒天○○J○○l○○W○○j○○之財產抵償之。c○○寅○○S○○共同洗錢,c○○處有期徒刑參年。寅○○S○○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c○○寅○○S○○共犯洗錢防制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壹億捌仟伍佰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Y○○早年擔任代書,民國六十九年間,與其兄曾正宏開始經營房地產投資事業, 其後成立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建設公司),擔任董事長至八十六年五 月間止。八十一年間,Y○○跨足金融業,自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台中 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常務董事,而前立法 院院長即現任立法委員p○○則自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開始擔任台中區中小企 業銀行之董事長,至該行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後卸任。八十四年 間,Y○○為取得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經營權,需要掌握多數之董、監事席位, 惟因當時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所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 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Y○○為逃避上開受託代理股數比率之上限規定,遂於 八十四年三月間,利用其廣三建設公司之員工黃德峯m○○、葉文珍、李秀霞、 宋名娜、黃蓓蒂、劉淑珊、黃姿菁、賴惠伶(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更名s○○)、j ○○、d○○、黃祝(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更名g○○)及陳秀枝等人所開設給 廣三建設公司使用之人頭股票帳戶,由Y○○提供資金以上開人頭之名義,每人至 少購進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股票六十萬股以上,並繼續持有至八十四年十月台中 區中小企業銀行召開股東會時,以符合上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 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委託書之徵求人繼續持有股票六個月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六十萬股以上之規定。其後Y○○即利用上開人頭名義四處收購委託書,於八十四 年十月十二日在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總行所召開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代表Y ○○之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而獲得全部董事十七席中之過半數九席,監事 三席則全數囊括,而取得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經營權(以上由本院以八十七年度 易字第四二五號另案審理)。Y○○取得經營權後,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



任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副董事長,並由p○○繼續擔任董事長。Y○○另於八十 五年三月間,由廣三建設公司持有上巿之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I○○,由本 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0號另案審理)股票,利用借殼上市而取得經營權 ,並將該公司改名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迨至八十六年間, Y○○因旗下之企業漸多,遂於同年七月間在台中巿英才路五一О號三樓成立廣三 企業集團(下稱廣三集團),Y○○自任總裁,戊○○任副總裁,下設兩個幕僚單 位:總管理處(由戊○○兼任處長)及財務處(處長:H○○),嗣後擴充結果, 總共有以下六個事業部:㈠百貨事業部(執行長:蔡青柏)、㈡量販事業部(執行 長:陳靜坤)、㈢建設事業部(執行長:m○○)、㈣營造事業部(執行長:m○ ○)、㈤食品事業部(執行長:B○○)、㈥轉投資事業部(執行長:賴惠伶), 下轄順大裕公司(代表人:I○○)、廣三建設公司(八十六年六月間起代表人由 Y○○變更為H○○)、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正開發公司,代表人:陳 靜坤)、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友營造公司,代表人:m○○)、廣三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實業公司,代表人:戊○○)、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代表人:H○○)、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曾氏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r○○)、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 鑫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仁國際 投資公司,代表人:陳靜坤)、順大裕公司(代表人:賴惠伶)、裕欣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裕欣投資公司,代表人:v○○)、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 華投資公司,代表人:謝雪如)、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利製罐公司 ,代表人:陳靜坤)、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流通公司,代表人龔慶安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寶投資公司,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代表人:林政權)、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瀚誠國際投資公司,代表人:戊○○)、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全 投資公司,代表人:陳靜坤)、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代表人: 陳森榮)等公司,Y○○為該集團之總裁,負責集團之運作,乃實際負責人。八十 七年十月間,Y○○更利用其廣三集團所掌握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股票(該行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業銀行),於同 年月十二日在台中商業銀行總行召開之臨時股東會,將非隸屬其派系者,幾皆全部 排除於經營層外,在九席董事中除楊天錫(中企原創元老第二代)外,餘為Y○○ 、顏秀吉(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T○○(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n○○(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來儀(廣仁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法人代表)、林耀南(千友營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O○○(裕華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代表)、洪德生(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監察人賴惠伶(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顏志達(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戊○ ○(廣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等人,Y○○並擔任董事長。其企業組織如 下表: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轉投資事業┼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總管理處┐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量販事業部┼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單位 總裁──┼────┼─┤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
└財務處─┘ ├食品事業部─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營運單位 │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建設事業部┼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營造事業部─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百貨事業部─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由上開企業組織之結構,可知「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財務處」乃各公司 法人之上位組織。此乃由於Y○○在取得公司之經營權後,安插人頭為公司代表人 ,而開立公司名義之人頭帳戶,連同以自然人名義開設之諸多人頭帳戶,供其存放 取自各公司之資金,集中操作(詳如後述),實則各該人頭戶內(含法人戶及自然 人戶)之資金已成為Y○○一人之資金,所謂「廣三企業集團」、「廣三企業集團 財務處」云云,只Y○○一人之代名詞而已。
八十五年三月間,Y○○之廣三集團取得順大裕公司之經營權後,仍由I○○繼續 擔任董事長。而順大裕公司成為廣三集團之子公司,該公司之財務收支、籌措、運 用及管理等事項,即歸由廣三集團之財務處負責。八十七年三月間,Y○○與財務 處處長H○○、財務室經理g○○、財務課課長h○○及I○○等人基於共同犯意 之聯絡,虛偽以順大裕公司為支付為期二年半之「廣三名人雙星」、「精誠路案」 、「廣三金時代」、「大時代第二期」等各項住宅營建工程案之土地款,營建款及 土地融資款,以達到減輕財務負擔、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負債比率、增加營收利益



等積極正面效果為由,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z○○)申請辦理現 金增資新台幣(下同)一百億七千萬元,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二 十億元;同年四月十六日經核准後,並進而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在順大裕公司八 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刊印募集九十一億二千萬元(一億九千萬股,每股四十八元) 之現金增資股票公開說明書第四十五頁,虛偽記載上述現金增資之目的。嗣一般投 資大眾因信賴上述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而認購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股票,繳交款項 ,並於同年五月及七月間分別募集完畢,其後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及七月三日,所募 得之公司債資金二十億元及現金增資股款一百億七千萬元,分別存入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中港分行(下稱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之專戶內。惟:㈠上述資金存 入上開專戶後,Y○○等人未依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計劃執行(詳如附件一),其 中可轉換公司債部分,有十三億元用以償還順大裕公司銀行借款,七億元用以購買 短期票券(詳如附件二);現金增資部分,有二十三億元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十七 億八千零八十九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轉入支存帳戶使用,二十五億元用以購買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其餘三十四億八千九百一十萬五千四百五十四元則 購買短期票券(詳如附件三)。㈡八十七年七、八月間起,擔任順大裕公司負責人 之I○○明知依順大裕公司之章程規定,該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始得對外保證,竟 與Y○○、H○○、g○○h○○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違反公司法第 十六條第一項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職務,將以上述順大裕公司資金所購買之NC D,連同其他資金所購買之NCD,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裕全投資公司、曾氏國 際投資公司、千友營造公司、元裕流通公司、康禾公司、廣正開發公司、廣三建設 公司等,或人頭戶王博泉、何忠義、李秀霞、林小煥、蕭淑瑜、謝慶昌、蔡來儀、 陳世香等人,及Y○○、H○○、g○○h○○等人,作為其等向上海商銀中港 分行質押借款之擔保;並將以順大裕公司上述資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連同其他資 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建設公司、廣正開發公司、千友 營造公司、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廣鑫國際投資公司、裕全投資公司等,作為各該公 司委託G○○○、丙○○○、中華票券、中央票券、萬泰票券、大眾票券、玉山票 券、甲○○○、萬通票券等金融公司,保證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之質押品;I○○ 且先後多次在質權約定書、承諾書、切結書等文件上簽名後,交予甲○○○、大眾 票券等金融公司,及以順大裕公司為發票人簽發本票,交予上開各金融公司,作為 票據保證(俗稱大本票)。㈢至於以上開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名義及各人頭戶名義 ,以上開NCD質押借款所得資金,及以上開短期票券擔保發行商業本票融資所得 之資金,全部由Y○○與H○○、g○○等人統一調度,用於集中巿場炒作「順大 裕」、「中企」等股票之用。迨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爆發Y○○等炒作順大 裕公司股票違約交割事件及向台中商業銀行違法貸款案後(詳如後述),上開以順 大裕公司之NCD辦理質押借款,及以短期票券擔保發行之商業本票,陸續到期, 因未獲清償,各該銀行及金融公司乃處分擔保品以抵償債務,其中以順大裕公司之 NCD抵償債務之金額共計三十四億七千三百八十九萬三千一百八十五元,以順大 裕公司之短期票券抵償債務之金額共計五十八億一千五百二十四萬二千零三十四元 ,順大裕公司資金因而流失九十二億八千九百一十三萬五千二百一十九元(詳如附 件四),資產幾被掏空,I○○則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辭去董事長職務。



壬○○○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改選董監事,Y○○獲推擔任該行之董事長,遂與廣三 集團財務處處長H○○、財務處之財務室經理g○○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聯絡,計劃利用其擔任壬○○○董事長之便,違背其職務,以規模不大、營 業狀況不佳之公司法人向壬○○○借款,套取鉅額資金,以投入股巿非法拉抬順大 裕股票之價格,牟取不法之利益。而p○○(未經起訴)與Y○○結識多年,p○ ○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台中商業銀行之董事長,Y○○亦自同日起在該 行擔任常務董事,及至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Y○○透過董、事改選,取得台中商 業銀行之經營權後,Y○○亦僅擔任副董事長,仍由p○○繼續擔任董事長至八十 七年十月間改選時止,二人交情匪淺。Y○○遂遣H○○與p○○聯繫,p○○知 悉Y○○之計劃後,即與Y○○、H○○、g○○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初覓得由辰○○○擔任負責人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充 當人頭。Y○○、H○○、g○○、p○○及辰○○○均明知知慶公司之資本額僅 二千萬元,該公司八十六年之度營業額為О,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 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款債務,並 無可向任何金融機構貸得十億元無擔保信用放款之條件,但事經協議後,辰○○○ 與其等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願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壬○○○申請:㈠十億元之信 用貸款,辰○○○再與吳林聰、黃桂真(吳林聰、黃桂真未經起訴)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擔任該十億元信用貸之連帶保證人,㈡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 押借款五億元,共計十五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Y○○則命g○○g○○之名 義簽發支票號碼:AK0000000、AK0000000、AK000000 0號、發票日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面額各五千萬元、合計一億五千萬元、付 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之支票三張,作為知慶公司同意以該公司名義貸款之條 件交換(此部分資金流向,請參見圖二之1-3廣三建設二億八千萬元資金分析圖 、農銀信義分行q○○資金流向圖,及相關資金流向說明),知慶公司方面再給付 p○○五千萬元之佣金,p○○再從廣三集團取得一億元之代價,而從雙方取得至 少一億五千萬元之佣金。
Y○○為籌集資金,除透過p○○覓得知慶公司充當人頭以向壬○○○套取資金外 ,並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左右,前往 設在台北巿民權西路四八號七樓之一之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融公司), 向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未經起訴)商借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壬○○○台北分行辦 理十億元無擔保信用貸款,另以順大裕股擔保借款十億元。而台融公司於八十七年 二月十日成立,資本額一億元,登記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該公司自設立後至八 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且當時在金融機構尚有三十二億零三百萬元 之貸款債務。黃蓁蓁明知以台融公司上述之規模及營業狀況,不可能向金融機構貸 得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惟經雙方洽談後,黃蓁蓁萌生與Y○○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該公司名義供Y○○辦理上述貸款。Y○○於是派遣 與其有概括犯意聯絡之g○○在數日後復至台融公司,向黃蓁蓁取得台融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核備事項證明書、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巿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該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黃蓁蓁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名簿、公司章程、 公司資料表、負責人資料表、財務季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等資料,向壬○○○



行台北分行辦理貸款。
依台中商業銀行編印之「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徵信業務處理手冊」及「放款審 議委員會辦法」之規定,該行之分行營業單位受理授信案件之程序,以公司法人名 義提出申請者,須檢附下列資料:⒈公司執照、⒉公司章程、⒊負責人資格證明、 公司印鑑證明、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⒌公司會議記錄、⒍最近三年之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⒎財產目錄、⒏簡易資料表或資料表等。分行收件後先經分行之放 款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再交由徵信人員就借保人作實地勘查,進行:⒈徵信調 查、⒉擔保物鑑估、⒊最後由分行放款審查委員覆審是否同意授信。其中徵信調查 部分,負責徵信之行員須與客戶聯繫,前往實地考察,並將考察所得,及上開借戶 所提出之資料,按照「台中區中小企銀實地勘察表」內所登載之項目,逐一實地瞭 解,書寫勘察意見呈主管核示,並製作申貸人之「資產調查表」,調查申貸人及保 證人銀行借貸情形、不動產登記情形及償債能力等事項作徵信,另從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申貸人及保證人有無退票、借貸等資料,前述徵信工作完作後,製作乙份正式 之公司法人或個人實勘表,就申貸人之「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情形」、「經營者 能力」、「產銷能力」、「產銷管制」、「經營管理」、「財務分析、資金運用」 等項目逐欄填寫完畢,呈主管核示。依台中商業銀行⒑中企中審查字第六ОО 一號函所載,單位經理授權額度為:營業單位同一戶最高額:⒈一般案件,企業為 二ООО萬元,個人為:一五ОО萬元。⒉含外銷貸款部分:企業為:二五ОО萬 元;而無擔保最高額:⒈一般案件:企業為:三ОО萬元,個人為:一ОО萬元; ⒉含副擔保部分:企業為:五ОО萬元,個人為:三ОО萬元。若授信戶之申貸資 料或財務不健全,償還貸款來源不明,分行經理即可拒貸,無須考慮是否在其授權 額度範圍內。此外,經分行放款審查委員會覆審通過後,即予借戶核貸通知,通知 辦理簽約對保,設定物權擔保確定後,方可撥付貸款。倘非分行經理之授權額度內 ,則須將該件授信申請案送交總行審查,先由總行審查部審查科辦理,由審查部中 之徵信科再進行一次徵信,審查科綜合徵信意見後,再送放審會審查。案經放審會 討議後,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審會之決議內容,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 理、副總經理審核及總經理批示。至該行總經理權限為:有抵押品:法人為八千萬 元,自然人為六千萬元,無抵押品:法人為三千萬元,自然人為二千萬元,若授信 金額在總經理之權限範圍內,即由總經理作成准駁之決定,倘逾其權限,即須再呈 常董會以多數決決議是否貸放,若常董會准予核貸,則總行審查部再根據常董會之 決議製作貸放批覆書,由分行營業單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及總行批覆書批註之條件 撥貸。撥貸前,放款業務經辦人員須取得借款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或本票,與借款 人、保證人完成對保,須提供擔保者,應就擔保品一併辦妥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登 記,借款人並須開設該行存款帳戶等手續完備後,始能貸放撥款。Y○○、H○○、g○○、辰○○○及p○○共謀以知慶公司向壬○○○套取資金 後,p○○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晚間通知壬○○○台北分行之經理卯○○及 辰○○○至其台北巿臨沂街十二號三樓之一之住處,辦理知慶公司向台中商業銀行 台北分行貸款之相關手續,卯○○並聯繫台北分行之襄理N○○、授信業務人員o ○○、午○○己○○前往作業。而卯○○N○○午○○o○○己○○等 人均受壬○○○所聘用,為壬○○○處理事務,同時身兼壬○○○台北分行放款審



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負責授信案之初審、覆審,對於前開台中商業銀行所編印之 規定知之甚詳;且從知慶公司所提出之申請資料,均明知知慶公司於八十五年十二 月十四日成立,設在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五三八號,資本額二千萬元,登記營 業項目為:⒈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⒉對證券投資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 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⒊對興建商業大樓及住宅之投資,八十六年之度營業 額為О,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淨值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惟卯○○ 當場仍責由o○○負責知慶公司之法人徵信工作,製作該公司之實地勘查表,及借 保人之資產調查表,己○○則負責自然人部分之徵信工作,製作連帶保證人辰○○ ○、吳林聰、黃桂真等三人之實地勘查表。由於為趕赴翌日(十三日)送至總行常 務董事會審議,時間急迫,o○○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在未實地前往知慶公 司查訪之情況下,僅能引用當時所有之資料,簡略記載,其所製作之知慶公司、辰 ○○○、吳林聰、黃桂真等人之「資產調查表」,均僅蓋用「以下空白」章;另己 ○○就三名保證人所製作之實地勘查表,關於財產資料之記載,甚為簡略或未予記 載,不足明瞭吳林聰、黃桂真等人有無可供保證之資產而適於擔任保證人,徵信工 作相當草率。迨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約四時許,其等始離開p○○之住處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上班後,o○○再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知慶公司及上述保證人之借款餘額變動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由 借款餘額變動資訊又得悉辰○○○個人當時在其他金融機關已有放款餘額二千二百 三十五萬元未償,且知慶公司亦有高達四千九百四十萬元之貸款債務。詎卯○○N○○o○○午○○己○○等人面對知慶公司規模不大,財務結構不佳,投 資經營成效不彰,該公司又未能提出會計師融資簽證、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 表、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供判斷貸款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擬擔任保證人之 辰○○○、吳林聰及知慶公司之職員黃桂真有無資產不明,知慶公司復係初次與壬 ○○○往來,以前述壬○○○授信及徵信之規定,明知毫無理由可貸給無擔保信用 貸款十億元,竟因董事長Y○○強力指示該件申貸金額已逾分行經理之授信額度, 屬於常務董事會之准駁權限,僅須使其成案送總行審查即可,即畏於Y○○及p○ ○之權勢,與Y○○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並與p○○基於犯 意之聯絡,依其等之指示,違背職務,不駁回此件授信案,反而均在知慶公司十億 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貸放,而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午間,將此件授信案送至壬○○○總行審查,使Y○○得以 向台中商業銀行套取資金,對該行及投資股東造成損害。Y○○g○○、黃蓁蓁共謀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壬○○○申請信用貸款十億元 後,再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與卯○○N○○午○○o○○己○○基於 前述同一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取得台融 公司之公司執照、印鑑資料、簡易財務報表資料等基本資料後,即在壬○○○台北 分行內著手趕製此件授信案之授信資料。惟台融公司係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成立, 設在台北巿民權西路四八號七樓之一,資本額一億元,登記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 ,然該公司至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營業收入為О,經營績效不佳,且淨值係負 二千七百九十五萬一千元,公司體質堪虞;該公司又未提出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 損益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等攸關該公司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之相關資



料;另黃蓁蓁為台融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經營之決策者,但拒絕擔任連帶保證人 ;復經午○○於當天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企業借款餘額資訊,顯示台 融公司在其他金融竟有高達三十二億零三百萬元之借款餘額待償。以台融公司上開 條件,按諸前述之授信原則,亦毫無理由可以貸給十億元之無擔保放款。惟卯○○N○○o○○己○○午○○等人,竟均違背職務,在台融公司十億元信用 貸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貸放,並經卯 ○○於該件借款申請書批示「擬予承作,呈總行核示」後,與知慶公司授信案一併 於同日午間送交壬○○○總行審查。
壬○○○台北分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已先電話通知總行審查部,將於當 日上午提送董事長Y○○所關心之急件,希望審查部儘快處理,提交是日下午之常 董會決議。審查部遂於午間通知各放審會委員將於一時三十分許在總行三樓小會議 室召開放審會審查Y○○所關切之授信案,二時在總行三樓大會議室召開常董會。 而p○○於十二日晚間,在台北市○○街住處,督促趕製知慶案之授信資料至十三 日凌晨四時許,復於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許,趕抵台中市,乘電梯進入台中商 業銀行總行,關切此案之進展。由於知慶及台融公司之授信案約於午間送抵總行, 時間急迫,審查部承辦人因而不及重複徵信、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供放審會委員 參考,僅將台北分行之授信資料送請放審會審查,但台融案因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 保證人,違反授信常規,審查部遂簽擬「本案擬徵提負責人黃蓁蓁擔任連保人後再 議」之審查意見。當天參加放審會之成員包括召集人即該行副總經理申○、副總經 理T○○、副總經理a○○、審查部經理k○○、稽核室主任w○○、國外部經理 e○○,均係受台中商業銀行聘雇,為該行處理事務之專業經理人,皆目睹知慶案 申請資料不足,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及台融案之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 等事實。其等對於台融案部分,贊同審查部審查意見,將台融案退件,其後總經理 O○○對此案亦持相同看法,未提請當日之常董會決議,使得Y○○夥同g○○、 黃蓁蓁、卯○○N○○o○○午○○己○○等人欲以台融公司之名義著手 以信用貸款之方式向壬○○○套取十億元資金之目的,未能達成。惟知慶案部分, 申○等放審委員並未依台融案之方式處理,而Y○○為使知慶公司之授信案迅速通 過,則二度至放審會場要求停止討論,稱此授信金額屬於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之 結論並不重要,令申○、T○○a○○k○○即刻轉往列席常董會。申○、k ○○因此離席至Y○○之辦公室商議,Y○○稱:「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 ,劉院長《指立法院長p○○》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並指示k○○依照台北 分行之意見向常董會報告即可,且同意申○之提議,待知慶公司補齊資料後,允許 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意見及結論。詎申○、k○○返回放審會告知其他委員協商之 結果後,與a○○T○○w○○e○○等人均明知Y○○此舉意在圖得自己 不法之利益,卻與之形成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等身兼放審會委員之職務在 於「為加強授信案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台中商業銀行債權之安全」,未本於專業 之判斷,如同台融案一般持反對意見,拒絕知慶公司之授信案,反而曲意配合Y○ ○之要求,使當日放審會議不了了之,既未作成任何結論,亦無任何委員簽名,申 ○、T○○a○○k○○等人即轉往列席常董會,放審會形同虛設,失去防止 負責人濫權、專擅之機能,嚴重違反審查程序,造成壬○○○財物受損。知慶公司



之授信案經放審會審議後,原應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審會之決議內容 ,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審核及總經理批示。因Y○○催促之結果, 審查部並未於當天製作知慶案之簽辦單由總經理O○○批示,該案即從放審會尚在 審議中之情形下,直接被提至常董會決議。O○○明知知慶案嚴重違反授信程序、 不符申貸資格,及Y○○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等事實,竟與其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 聯絡,違背職務,摒棄專業上之看法,迎合Y○○之要求,前往列席常董會,而未 ) 作出與台融案相同之處理,致後來Y○○輕易在常董會中主導通過知慶案,對壬○ ○○之財物造成損害。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常務董事會僅Y○○及常務董事即副董事長n○○參加, 另一名常務董事洪德生當天並無與會,亦無委託Y○○n○○代理出席常務董事 會。而知慶公司申請貸款案係排在第十六案審查,於當日下午近五時許,方開始審 議,出席者除Y○○n○○外,另有監察人顏志達(未經起訴)、總經理O○○ 、副總經理申○、T○○a○○及審查部經理k○○列席,其等即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會議過程中,列席之顏志達、O○○、申○、T○ ○、a○○k○○等人並未發言反對知慶公司之貸款案,均積極附和通過此案, 協助Y○○擬定常董會通過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決議內容;O○○明知此案有如前述 諸多缺失,為配合Y○○套取資金之計劃,還發言表示此案手續均依該行之規定辦 理,應無疑義等語。另n○○於四十七年間即進入彰化商業銀行任職,歷任過經理 、總行國外營業部經理、國外管理部經理、審查部經理,八十三年二月間升任副總 經理,至八十四年十月退休後,轉往Y○○時任副董事長之台中區中小企銀擔任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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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