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067號
KSDV,103,司促,48067,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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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陳偉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日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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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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