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887號
KSDV,103,司促,47887,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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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翁振東
債 務 人 王士豪即光越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王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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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