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23號
債 權 人 東方凱悅三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意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名稱究為「東方凱悅三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或「
東方凱悅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
與狀末印章不符)。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台端聲請狀聲明與事實理由欄所載金
額不符)。
三、債務人林意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