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709號
債 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 務 人 杜孟修
債 務 人 杜孟筠
一、債務人杜孟修、杜孟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朝輝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叁拾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佰壹拾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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