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3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呂蔡阿美
債 務 人 呂佳蓉
債 務 人 呂文哲
債 務 人 呂榮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呂再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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