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蔡榮仁
黃財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發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武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自提儲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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