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鴻彬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