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46號
KSDV,102,重訴,246,20141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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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洪黃玉 
訴訟代理人 洪國銘 
      陳秀方 
      吳素珍 
參加訴訟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劉家麟 
被   告 何宗雄 
被   告 吳澤男 
被   告 楊吳珠勵
被   告 楊李碧蓮 (即蘇献童蘇榮瑞蘇献生當訴訟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培容 
被   告 孫華峯 
被   告 高逸昇 
被   告 吳琨珠 
被   告 何金榜 
被   告 何蘇昭絹
兼訴訟代理 何金榜 
人           
被   告 洪青青 
被   告 洪偲媚 
被   告 李安國 
被   告 何水清 
被   告 吳明俊 
被   告 高李彩美
被   告 何宗義 
被   告 何金有 
被   告 何金融 
被   告 何宗欽 
被   告 李謝春 
兼訴訟代理 張薇鵑 
人          
被   告 吳和俊 
被   告 黃呂秀琴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勝利 
被   告 陳賜男 
被   告 高張玉珠
被   告 李洪舜美
被   告 王文龍 
被   告 蔡炎坤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王秀琴
被   告 莊智翔 
訴訟代理人 陳王秀琴
被   告 許争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蓉 
被   告 周林阿續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被   告 徐麗珠 
被   告 謝李雀鸞
被   告 李上豪 
被   告 王陳月英
被   告 楊清嘉 
被   告 吳鐘添 
被   告 黃貴珠 
被   告 吳芳俊 
被   告 吳秉怡 
被   告 湯惠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真龍 
被   告 亞士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被   告 蘇峯民(兼蘇何金釵擔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蘇何金釵
被   告 曾振福 
被   告 劉淑梅 
被   告 李周美玉
被   告 高金蓮 
被   告 孫銘隆 
被   告 孫明賢 
被   告 何明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明俊 
被   告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培容 
被   告 何金魁 
被   告 何應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525 (49)吳澤男24909/100000」、「附表一高金蓮525 (49)43785/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附表一525 (49)吳澤男24851/100000」、「附表一高金蓮525 (49)43843/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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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士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