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宗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騏榕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參 加 人 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訴訟代理人 徐健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1,596,000 元(計算式:336,000 元+
21,000元×12月×5 =1,5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