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61號
KSDV,102,重訴,161,2014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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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宗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騏榕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參 加 人 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訴訟代理人 徐健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1,596,000 元(計算式:336,000 元+
21,000元×12月×5 =1,5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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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