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杏
陳政呈
陳政宏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許敏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吳怡泰、林威成、戴
耀章即同仁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 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6萬8,3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