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20號
KSDV,102,醫,20,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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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醫字第20號
原   告 林春松 
      林育志 
被   告 侯明鋒 
      林瑞泰 
      楊鎮誠 
      陳俊鴻 
      黃柏穎 
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文德 
共   同 王恒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上 一 人 楊宜樫律師
複 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害人○○○○前經高雄市楠梓區健仁醫院放射科為乳房癌 症篩檢之X 光檢查,發現雙乳有良性鈣化,復自行觸摸右乳 房距乳頭外側3 公分處,有一如瓜子大小及厚度(直徑約1 公分、厚度約0.2 至0.3 公分)之塊狀物,乃於民國99年8 月3 日前往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 )接受被告侯明鋒醫師檢查,於同年月9 日開刀切除,取出 檢體經檢驗為惡性腫瘤(即乳癌),11粒淋巴結中有1 粒已 轉移,於同年9 月10日起接受化學治療(下稱化療)。惟依 開刀紀錄所載檢體腫瘤大小,竟與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不符, 已難信係屬○○○○之檢體及應為化療。又於化療期間,侯 明鋒就可能發生之副作用及預防、處理事項(如注意嘔吐等 副作用)均未交代,歷次驗血結果亦未說明,直至○○○○ 於99年12月2 日準備接受第5 次化療時,因發現嚴重貧血而 無法實施化療,才改為輸血,而輸血至下半袋時,發生無法 依重力輸入,改用人工二度加壓強迫由人工血管輸入,顯見 血液品質有異。於輸血完畢後,○○○○臉部水腫嚴重,當 下服用利尿劑解緩。於翌日(即同月3 日)即發生講話含糊 ,喝水左側嘴角漏水,近日有乾咳與呼吸稍難現象,再赴高



醫由腦神經內科醫師即被告黃伯穎看診,黃伯穎初步判斷為 輕度腦中風,基此足見○○○○罹患腦中風與上開輸血具有 關連。
㈡99年12月4 日,○○○○經高醫安排住進腦神經科病房,由 被告林瑞泰為主治醫師、被告楊鎮城為住院醫師。嗣經頭部 電腦斷層CT及胸部X 光攝影後,楊鎮城告知原告,○○○○ 之腦部血漬顏色不似一般性,且有肺部積水、心臟擴大,疑 有癌症末期轉移等語。翌日原告請值班醫師即被告陳俊鴻請 胸腔科醫師會診,將○○○○之肺積水抽除,然陳俊鴻辯稱 肺積水抽除後恐致氣胸、血流不止,易受感染,且仍會再積 水云云而未為之。又林瑞泰於同年月6 日查房時表示○○○ ○為腦血管拴塞,屬輕度中風,治療3 至4 日即可出院,預 估可恢復之90%以上,惟肺部積水較中風問題為低,將先處 理中風,待穩定後再處理肺部積水等語。楊鎮城告知○○○ ○之肝、心、腎臟均正常,僅鉀離子偏低,需服用提昇鉀離 子藥,且不可服用利尿劑,以免影響中風治療。然○○○○ 肺部有逾50%之嚴重積水,應為引起呼吸短促與乾咳之原因 ,原告不斷請求由胸腔科醫師會診,均遭楊鎮誠林瑞泰二 人拒絕。原告請求給予○○○○打點滴,亦經楊鎮城以將造 成肺積水更嚴重而拒絕,以致引起腎衰竭。原告數次將○○ ○○病情告知侯明鋒,請其轉告林瑞泰安排胸腔科會診,然 均未如願。又○○○○於99年12月6 日起依楊鎮城指示,服 用提升鉀離子藥劑,施打末代廣效性抗生素,中風病情仍未 好轉,同月4 日及6 日均顯示有嚴重貧血,醫師仍未為輸血 。同月9 日下午2 時許,○○○○突然全身抽慉且無法呼吸 ,經抽血檢驗結果竟鉀離子太高致急性腎衰竭,此時始有胸 腔科(或心臟科)醫師前來會診急救,然○○○○心律不整 ,無法實施抽除肺積水,於同日下午3 時許即病危,住進腦 神經內科加護病房,經心臟超音波顯示左心房與左心室充滿 血拴,尿液無法排出,於同月11日不治死亡。 ㈢基上,足認侯明鋒因有不當輸血引發○○○○腦中風,且化 療所依憑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之檢體腫瘤與手術記錄之腫瘤 大小、形狀及厚薄不符,侯明鋒復用藥過重及化療次數過多 ,及未告知化療計畫及副作用,亦未給予計畫書及協助會診 胸腔科醫師,致○○○○死亡,自有醫療疏失。又楊鎮城、 林瑞泰明知○○○○有肺積水及呼吸短促、乾咳現象,卻一 再拒絕由胸腔科醫師會診,將肺積水抽除,並禁用利尿劑, 復不予輸血,致○○○○罹患再生障礙性貧血症及粒性白血 球缺乏症,並錯誤施用提升鉀離子及抗生素藥物過量,亦不 施打點滴,使身體嚴重缺水而病情惡化,造成腎臟不堪負荷



,引發心跳過快、呼吸急迫,心臟、肝、腎功能衰竭,醫療 行為顯有錯誤,致○○○○死亡,顯有過失。而陳俊鴻未通 知胸腔科醫師會診及抽肺積水而延誤救治,同有醫療疏失。 另黃伯穎明知○○○○死因為體內鉀離子過量及化療藥劑造 成急性呼吸衰竭及胸肺部積水(即肺水腫)所致,法醫解剖 檢驗報告亦證明○○○○之腦部及肺部均無癌細胞,黃柏穎 竟於死亡證明書中略此不論,而填寫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所致 ,該記載顯係錯誤,欲供被告集體逃罪之用。從而,侯明鋒林瑞泰楊鎮誠陳俊鴻黃柏穎等(下稱侯明鋒等)醫 師具有上開疏失,並延誤○○○○之治療,致其死亡,僱用 人高醫應與侯明鋒等連帶負賠償之責。又原告林春松、林育 志為○○○○之配偶及子,原告均因○○○○死亡而悲痛甚 巨,○○○○依法並對林春松負有扶養義務,則因○○○○ 死亡,林春松受有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42萬元、扶養費 損失147 萬1,371 元及精神慰撫金600 萬元損害;林育志受 有精神慰撫金500 萬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 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林春松789 萬1,371 元、林育志5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均以:
㈠○○○○前於96年罹患膀胱癌,曾接受膀胱鏡腫瘤切除及局 部膀胱灌化療。其於99年8 月3 日至高醫接受侯明鋒門診, 初步診斷為上方乳房腫瘤,於同月9 日手術乳房部分切除及 腋下淋巴廓清術,術後經病理診斷為右側侵襲性乳線管道癌 ,腫瘤大小2.8 公分,淋巴腺11粒中有1 粒癌細胞轉移,屬 女性乳癌分類最惡性之三陰性乳癌,為第二期末,故侯明鋒 建議做化療,並與家屬討論,以中文治療計畫書詳載執行藥 物由○○○○簽名,由個案管理師給予化療計畫與副作用之 指導,並預定計畫書每三週一個療程,化療劑量亦依標準劑 量給予,第1 至4 次均依其血液檢查情形給予化療,詳載副 作用,化療期間則視必要給予輸血,並非每次化療即要輸血 。99年12月2 日因其血紅素較低,暫停該次化療,照會血液 腫瘤科門診,給予建議輸血,醫療行為並無疏失。又病理組 織檢查報告係屬專業,不能依原告認定或臆測,判斷高醫有 持他人檢體作為○○○○檢體送檢並進行化療,原告所述, 難認有據。
㈡嗣○○○○於99年12月3 日因左臉歪斜,至高醫門診,經黃 柏穎初步檢查疑為腦中風或惡性腫瘤腦轉移,黃柏穎除為其 安排胸部X 光及心電圖檢查,亦建議住院,其遂於翌日辦理 住院。後楊鎮誠為○○○○安排CT、抽血、胸部X 光及心電



圖各項檢查,初步研判為惡性腫瘤腦轉移,但不能排除腦中 風之可能,故為其安排進行腦部核磁共振檢查。又針對○○ ○○有肺部浸潤,向○○○○及家屬建議放置胃鼻管餵食, 以免增加吸入性肺炎風險,考量○○○○無白血球增加及發 燒或明顯咳嗽現象,足以懷疑肺炎之可能,故暫先觀察並安 排後續追蹤釋疑。而陳俊鴻係同月5 日之值班醫師,其探視 ○○○○後,安排翌日即6 日抽血檢查,並排定進行腦部核 磁共振造影檢查,確認是否為中風及風險評估。○○○○於 同月6 日有輕微發燒、咳嗽,自述會喘,X 光紀錄有肺炎現 象,腦部核磁共振顯示急性梗塞,血液中鉀離子亦有下降趨 勢,林瑞泰乃依醫療常規進行檢驗及安排○○○○抽血並作 細菌培養,予以抗生素治療,開立Bokey (Aspirin )藥物 ,並因研判○○○○為急性腦血管栓塞,急性期使用利尿劑 會使血液更加黏稠,不利腦內血液循環,利尿劑亦會加重低 血鉀,造成病人更無力、虛弱,故停用利尿劑,同時施以 slow-k藥物補充鉀離子,安排抽血持續追蹤胸部浸潤情形, 同時照會復健科安排心電圖等檢查,聯絡心臟超音波室儘早 為○○○○排心臟超音波檢查。又所補充鉀離子劑量十分輕 微,不可能造成腎衰竭或多重器官衰竭。12月7 日持續使用 抗生素治療,進行胸部超音波檢查,追蹤肺部浸潤情形。同 月9 日進行胸部X 光檢查,發現○○○○肺部雙側浸潤增加 ,立即照會胸腔科進一步評估,並安排緊急胸部電腦斷層, 原定當日上午進行抽血檢查,以追蹤電解質及其他生化指標 ,因○○○○與家屬拒絕而暫停。當日下午2 時許,○○○ ○發生突發性呼吸困難,立刻安排心電圖及緊急抽血檢查, 心電圖檢查顯示其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緊急會診心臟內 科,迅速施打Adenosine 藥物,並依心臟內科張倍豪醫師建 議再以amiodarone藥物治療,此外,因抽血報告顯示○○○ ○肝、腎功能急性惡化,鉀離子上升,乃開立藥物,安排轉 入加護病房繼續治療,林瑞泰於12月6 日至9 日期間均有查 房,絕無漠不關心。至於○○○○於同月9 日抽血檢查時鉀 離子過高,依解剖報告顯示研判其病情惡化,係多重器官衰 竭所致,並非鉀離子升高致腎衰竭。則侯明鋒等自○○○○ 求診時起,均盡心診療,醫療行為均無過失且符合醫療常規 ,原告前開主張,自屬無據。末者,林春松迄未證明支出殯 葬費事實及必要性,其尚可續領○○○○之月退俸,並無不 能維持生活,其請求扶養費自屬無據。又原告請求之精神慰 撫金亦屬過高等語置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侯明鋒等均係高醫之受僱醫師。
㈡○○○○前經健仁醫院放射科為乳房癌症篩檢之X 光檢查, 發現雙乳有良性鈣化,嗣自行觸摸右乳房有一小粒瘤,於99 年8 月3 日在高醫接受侯明鋒門診,初步診斷為上方乳房腫 瘤,於同年月9 日開刀切除,並以中文治療計畫書詳載執行 藥物由○○○○簽名,○○○○並簽署化學治療同意書,同 年9 月10日起接受化療。嗣於同年12月2 日發現嚴重貧血, 經侯明鋒為其輸血。99年12月3 日○○○○赴高醫至腦神經 內科黃柏穎醫師門診,經黃柏穎初認為疑為腦中風或惡性腫 瘤腦轉移,當日看完夜診後○○○○返家,翌日即12月4 日 再辦理住院,經安排住進腦神經科病房治療,由林瑞泰為主 治醫師、楊鎮城為住院醫師。楊鎮誠為其安排頭部電腦斷層 CT及胸部X 光攝影等檢查,初步研判為惡性腫瘤腦轉移,但 不能排除腦中風之可能,故於99年12月6 日為其進行腦部核 磁共振之檢查。
陳俊鴻為99年12月5 日之值班主治醫師,前往探視○○○○ 後,對○○○○安排同月6 日為抽血檢查及進行腦部核磁共 振造影檢查,以確認是否為中風及中風風險評估。 ㈣○○○○於99年12月6 日起依醫囑服用提升鉀離子藥劑。林 瑞泰對○○○○施以抗生素治療並停用利尿劑。同月9 日○ ○○○病況加劇,胸腔科與心臟科醫師前來會診急救,嗣○ ○○○於同月11日死亡,高醫開立死亡證明書上載明直接引 起死亡原因:甲、休克。先行原因:乙(甲之原因)、急性 呼吸衰竭。丙(乙之原因)、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所致。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被告侯明鋒林瑞泰楊鎮誠陳俊鴻黃柏穎對○○○○ 有無醫療行為之疏失?如有,渠等之過失行為與○○○○之 死亡結果間,有無因果關係?
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如 有,得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 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侯明鋒等有前開醫療疏失( 下稱系爭醫療疏失),應由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云云,並提出○○○○病歷、粒性白血球缺乏症、再生障 礙性貧血及肺水腫之介紹等文章及外文資料為據。惟被告否 認有系爭醫療疏失,並以前詞置辯。則原告就有利於己之主 張,是否已負舉證責任,及其主張是否有據,析述如下: ㈠原告以侯明鋒等具有系爭醫療疏失,前已對侯明鋒等提起刑 事告訴,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地檢署檢 察官)前曾會同法醫解剖鑑定後,鑑定結果認:死者○○○ ○,為乳管癌患者,經手術,化療中,因心臟肥大擴張,又 併發急性腎小管壞死及大量肝細胞壞死,導致系統性水腫( 包括肺水腫及大量肋膜滲出液),最後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未發現有肺炎或轉移性癌細胞於肺臟或腦髓,亦未見膀胱 癌復發,死亡方式為「自然死」,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0 年5 月9 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法醫研究所(100 )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及法醫研究所(100) 醫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相字卷第150 至16 0 頁),原告於偵查中對上開法醫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並無 意見(見相字卷第163 頁至第167 頁),於本院則表示對解 剖紀錄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6 頁),又侯明鋒等亦 均認可該鑑定報告(見他字卷第39頁、第48至50頁、第77頁 ),且由法醫係依其專業就解剖結果為心臟肥大擴張及左右 肋膜腔有積水等徵狀研判,於鑑定報告認定○○○○係因心 臟肥大擴張而併發急性腎小管壞死及大量肝細胞壞死,導致 系統性水腫(包括肺水腫等),最後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自堪信屬有據。則本件顯難認係如原告臆測○○○○係因化 療及貧血致罹患再生障礙性貧血症及粒性白血球缺乏症,或 因侯明鋒等錯誤用藥過量,並因鉀離子過高致使肝腎衰竭衰 竭致死。是原告主張因侯明鋒等用藥錯誤及未會診胸腔科醫 師之系爭醫療疏失及處置,致○○○○死亡云云,已難認有 據。
㈡其次,地檢署檢察官調閱○○○○在高醫之病歷資料,與林 春松提供之申訴書面資料及相關卷證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 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進行鑑定,經醫審會認○○○○至高 醫就診及醫院處理情形及鑑定結果如下:
⒈○○○○(有右側乳癌病史,曾於99年8 月9 日接受手術治 療)於99年12月2 日至侯明鋒門診就診,預計接受第5 次化 療,當日侯明鋒檢查發現病人貧血,給予輸血紅血球2 單位 ,當次化療延遲2 週再施行。因病人肢體水腫,並給予口服 利尿劑1 份量。依門診病歷紀錄,病人體重46公斤(之前4 次門診皆為41公斤),為第5 次化療就診,抽血檢查為血紅 素6.0g/dL (參考值11.3至16g/dL),血小板141000/ μL



(參考值140000至450000/ μL )、白血球6000/ μL (參 考值3800至10000/μL ),呼吸喘、貧血,醫囑給予輸紅血 球濃縮液2 單位,輸血前先靜脈給予Solu-cortef 、Rasito l 40mg qd7天、第5 次化療延後。
⒉99年12月3 日家屬發現○○○○臉部出現不對稱、左側流涎 、說話不清,會嗆食,當晚至高醫神經內科門診就診,經黃 柏穎臆斷為「腦中風,須考慮腦部轉移病灶」後,返家等待 住院。並於12月4 日14:00入院治療,入院時體重44.4公斤 ,主治醫師為林瑞泰,當日抽血檢查血鉀離子為3.5mmol/L (參考值3.5 至5.3mmol/L )。因病人有呼吸短促,自入院 起即接受氧氣2L/ 分治療,當日並接受腦部電腦斷層掃描( CT)及胸部X 光檢查。當晚楊鎮誠住院醫師向家屬解釋,病 人之病情非普通腦栓塞,亦可能係癌症轉移,胸部X 光檢查 結果為肺積水(化療前沒有),已為癌症末期,家屬表示不 想讓病人知道。12月5 日由陳俊鴻值班,病人血壓、溫度、 脈搏、血氧飽和度、飲食量、行走皆正常,惟呼吸短促,續 服用口服利尿劑。
⒊99年12月6 日病人接受腦部磁振造影(MRI )檢查,結果顯 示右側放射冠、島葉梗塞,為急性腦栓塞、無腦部轉移病灶 ,給予抗血小板藥物Bokey (aspirin )治療腦中風。血液 檢查總膽固醇為112mg/dL,血鉀離子為3.2mmol/L ,醫師停 止給予利尿劑,並開立口服鉀離子提升劑(slowK600mg每次 2 顆,1 天3 次)。當日病人微嗆食,呼吸尚平順,持續給 予氧氣2L/min,病人之血氧飽和度為99至100%、體溫37.3至 37.5℃,因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兩肺下部浸潤增加,醫師 疑有肺炎,開立注射廣效性抗生素Cravit(levoflosacin) 750mg IVD qd,並予血液細菌培養及痰液細菌培養,腦中風 症狀經治療改善。並於當日諮詢侯明鋒醫師乳癌後續治療, 侯明鋒請病人至門診繼續其乳癌後續治療。12月8 日將鉀離 子提升劑更改為1 次1 粒1 天3 次,當日病人體溫正常,惟 呼吸短促未改善。病人當日飲食量退步。
⒋99年12月9 日家屬因病人呼吸淺快,肺積水,要求會診胸腔 內科醫師,經胸部X 光檢查結果發現兩肺下部浸潤(肺炎) 增加,左肋膜積水加劇。9:00通知作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惟因已進食早餐,故檢查延後。14:00 病人出現呼吸急促 、冒冷汗、心跳過速(168 至182 次/ 分)、動脈血氧及血 壓下降,心電圖(EKG )顯示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PSVT ),血鉀離子為6.2mmol/L ,經急救及會診心臟科醫師後, 心臟科會診意見為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PSVT)、急性腎 衰竭及高血鉀症。胸腔內科醫師原計15:00 放胸液,後因病



人生命徵象不穩未施行,於17:30 轉入加護病房進一步治療 。當日之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心室中膈活動低下(hypo kinesia )、低左心室搏出率(EF28.68%)(一般參考值大 於50% )。24:00 病人鉀離子為4.4mmol/L 。病人病況仍無 法改善,12月10日15:00 病人瞳孔放大,於12月11日10:55 治療無效死亡。由黃柏穎開立死亡證明書,死亡原因:甲、 休克;乙、急性呼吸衰竭(休克之先行原因);丙、女性乳 房惡性腫瘤(急性呼吸衰竭之先行原因)。
⒌醫審會就兩造主張及所附病歷資料鑑定後,鑑定結果為:99 年12月3 日○○○○發生腦中風,與其於12月2 日接受輸血 無關;○○○○若有全身水腫,服用利尿劑減緩水腫,屬合 理處置,侯明鋒已就乳癌後續治療提供其專業意見,並無醫 療疏失。又胸部X 光檢查結果為兩肺下部浸潤(肺炎)增加 ,兩側肋膜積水,惟該二項檢查結果,無法據以判斷腦梗塞 及胸部積水之形成原因。腦梗塞最常見原因為動脈硬化,癌 症亦可能為原因之一。胸腔(肋膜)積水形成原因眾多,可 能係癌症末期之一種表現。癌症病人有肋膜積水及腦梗塞時 ,兩者可能有相關,實際真相為何,仍須進一步檢查確定, 無法依12月4 日之電腦斷層掃描及胸部X 光檢查呈現結果, 斷定形成原因為何。99年12月6 日○○○○之腦部磁振造影 (MRI )檢查結果,可以判斷為輕微腦梗塞。99年12月4 日 楊鎮誠依腦部斷層掃描檢查之結果,臆斷腦轉移引起病人症 狀,腦梗塞為其鑑別診斷。磁振造影檢查結果與楊鎮誠所列 鑑別診斷相符,其電腦斷層攝影結果判斷並無失誤。99年12 月4 日之胸部X 光檢查結果為肺積水,腦部磁振造影檢查之 結果,並無法據以確定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胸部積水形成 原因為何。醫師獨立執行醫療業務,依需求會診其他醫療專 家。本案醫師診斷○○○○有肺炎現象,給予抗生素,其處 置符合醫療常規。至於是否需進一步會診呼吸胸腔科,通常 係依○○○○對治療之反應,再做決定。楊鎮誠對○○○○ 胸腔及腦部發現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另鉀離子過低之可 能原因,有利尿劑之作用、鉀攝取不足或嘔吐。○○○○鉀 離子過低程度3.2mmol/L (99年12月6 日),使用鉀離子提 升劑,符合醫療常規且確有必要。急性腎衰竭之原因為心肺 衰竭所致。服用鉀離子提升劑並無用藥不當,○○○○死亡 結果與此用藥無關。又注射此種抗生素前,醫師已作○○○ ○血液細菌培養(12月6 日)及痰液細菌培養(12月6 日) ,以檢驗肺炎致病菌,當時○○○○之身體情況,並無不適 合注射廣效性抗生素之情況。注射廣效性抗生素後,計畫99 年12月9 日追蹤胸部X 光檢查、血液生化及鉀離子等電解質



,以檢視施打藥物之效果,均符合醫療常規。是否服用利尿 劑與病情惡化無關。病情急速惡化原因為心肺衰竭併發急性 腎衰竭之結果。鉀離子迅速提升係急性腎衰竭所致,急性腎 衰竭係心肺衰竭所致,均與暫時禁食之醫囑無關。林瑞泰診 斷○○○○為腦部缺血性中風,經腦部磁振造影檢查結果證 實無誤。99年12月4 日至12月6 日期間對○○○○胸腔及腦 部病症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且腦梗塞症狀有改善。急性 腦中風發病時先將腦中風治療穩定,再醫治呼吸加快之情形 ,符合醫療常規。死亡證明書由黃柏穎開具,與林瑞泰無關 。鉀離子99年12月4 日為3.5mmol/L ,12月6 日為3.2mmol/ L 。12月6 日給予鉀離子提升劑共10劑80mEq ,並無過量情 形,且非導致○○○○腎衰竭之原因。依據○○○○之血液 鉀離子(K )及肌酸酐(Cr)濃度,於住院漸漸上升,仍是 因心肺衰竭引發急性腎衰竭所導致之結果。陳俊鴻於99年12 月5 日值班時,○○○○血壓、溫度、脈搏、血氧飽和度皆 正常,病情亦無變化,已使用氧氣及利尿劑,未請胸腔科會 診○○○○身體狀況及抽除其肺部積水,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當時肺積水若僅抽除肺積水,因發生原因未除,無法避免 再度肺積水。氣胸係抽除肺積水可能併發症之一。又是否再 肺積水問題,照X 光檢查即可診斷,非由胸腔科醫師才能診 斷。依醫療常規,值班醫師懷疑肺積水時,可自行診斷並開 立胸部X 光檢查,即可診斷,不需要會診胸腔科。黃柏穎開 具○○○○之死亡證明書,乃依其住院中病歷紀錄所載之病 程、檢驗資料及行醫經驗所作之診斷,以斷定病人之死因。 若未進行檢驗,不可斷定○○○○之死因與呼吸困難及脈搏 太高,急救不治是否有關等語,此有高醫病歷影本、高醫醫 療影像光碟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2 年9 月25日衛部醫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 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2 至291 頁),原告對醫審 會鑑定書之形式真正並未爭執。
⒍本院審酌醫審會係客觀公正之第三人,應無故為不利於原告 鑑定結果之理,又醫審會已就○○○○前後就診病歷及兩造 主張、答辯詳為審酌,乃認侯明鋒等5 位醫師之系爭醫療行 為及處置,難謂有失當而違反醫療常規及用藥錯誤之情,已 如上述,且無法認定系爭醫療處置行為,與○○○○之死亡 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又衡諸該鑑定結果,與病歷資料所示 情形及上開法醫解剖鑑定報告並無相悖,應屬客觀有據,堪 以採信。原告空言主張醫審會在幫高醫圓謊,違反法醫解剖 報告內容云云,並無足採。則依上開鑑定結果,堪認○○○ ○並無因輸血引起腦中風,又侯明鋒等醫師係視X 光、CT、



MRI 及血液等各項檢查資料,具體判斷應對○○○○病情之 處置方式及用藥,而依醫療常規治療,嗣後亦有依檢查及治 療情形再會診胸腔科醫師,並非拒絕原告會診胸腔科醫師。 而○○○○乃因心肺衰竭而造成休克死亡,並非未治療肺水 腫、用藥錯誤或禁用利尿劑及未給予點滴等而死亡,此有上 開鑑定結果及解剖鑑定報告可憑。另據黃柏穎偵查中抗辯死 亡原因有時序性,其係根據○○○○住院診治情況、過往病 史,○○○○有乳癌,丙部分是死亡原因之遠因,即患者現 有疾病,乙是間接原因,甲是直接的死因,乃開立死亡證明 書等語(見他卷第50頁),核其所辯與鑑定結果所認黃柏穎 依○○○○住院病歷紀錄所載之病程、檢驗資料及行醫經驗 所作之診斷,以斷定病人之死因,並開具○○○○死亡證明 書相符,且衡諸在法醫解剖及進行檢驗確認死因前,黃柏穎 亦僅能依病程紀錄開立死亡證明,不可私自斷定○○○○之 死因與呼吸困難及脈搏太高及急救不治是否有關,故黃柏穎 所辯,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主張侯明鋒等因用藥及化療過 多錯誤,致○○○○輕微腦中風及嚴重貧血,又未適時輸血 ,造成罹有粒性白血球缺乏症、再生障礙性貧血、肺水腫及 充血性心臟衰竭症,復未會診胸腔科醫師,且因停用利尿劑 而服用鉀離子劑提升劑之錯誤,致心、肺、腎衰竭而死亡, 黃柏穎竟開立錯誤之死亡證明書以供侯明鋒等脫罪,侯明鋒 等應就○○○○之死亡,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難認有據。
㈢原告另主張侯明鋒未告知化療計畫及噁吐等副作用及交付計 畫書,又手術記錄被切除腫瘤大小是l.2x1.0 公分,病理送 檢腫瘤大小竟是2.8x1.5xO.7 公分,且高醫檢驗室並無可能 在○○○○手術中即刻收到檢體,質疑侯明鋒為○○○○化 療之依憑檢體,顯有不符,復有十支止血針未取出等疏失云 云。惟查:
⒈○○○○經前經健仁醫院放射科為X 光檢查,發現雙乳有良 性鈣化,嗣自行觸摸右乳房有一小粒瘤,於99年8 月3 日在 高醫接受侯明鋒門診,初步診斷為上方乳房腫瘤,須手術切 除,並以中文治療計畫書詳載執行藥物由○○○○簽名,復 簽署化療同意書,同年9 月10日起接受化療,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原告林春松所簽之手術同意書及○○○○簽署之上 開乳癌術後治療計畫書、化學治療同意書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260 、261 、235 、342 頁、)。又「手術同意書」 中已載明實施手術之名稱、疾病及手術原因(分別為右側乳 房保留手術、右側乳房腫瘤、切除病灶),並由醫師聲明已 將實施手術之原因、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及成功率、輸血



可能性、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等手術相關資訊告知病人; 病人亦聲明了解醫師之說明,由侯明鋒及○○○○之配偶林 春松於99年8 月3 日分別簽名於同意書上。而「乳癌術後治 療計畫書」記載:○○○○經診斷係右側乳癌,病理分期St age ⅡT2 N1 M0 ,手術方式為乳房保留手術,腫瘤大小 2.8 公分,細胞核分化程度Ⅲ,清除11顆淋巴結,有1 顆轉 移,化學物治療,3 星期為一個療程,共8 個療程,於99年 8 月23日由計劃說明主治醫師侯明鋒及被告知人○○○○簽 名其上。再由「化學治療同意書」記載:病人○○○○擬實 施化療,疾病名稱為乳癌,並建議化療藥物名稱及原因,由 醫師聲明化療原因、過程、治療成效、風險、藥物副作用及 可能處理方式、不實施化療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 方式、預期化療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暨由病人 聲明了解上開醫師說明及同意進行化療,附註記載化療之風 險及副作用包括白血球減少、紅血球減少(會顯疲倦)、血 小板減少(會有出血不止情形);口腔黏膜破損、疼痛、潰 瘍、出血、合併吞嚥困難、食慾不振、噁心嘔吐、便祕及腹 瀉、會掉髮及皮膚血管變黑、變脆等,於99年9 月10日由侯 明鋒及立同意書人○○○○於其上簽名。並參以原告書狀記 載侯明鋒已向○○○○告知要做化療8 次,及○○○○聽不 懂之乳癌細胞組織分化為最惡性第三級,屬於女性乳癌分類 最惡性的三陰性乳癌,竟使其同意在治療計畫書簽字,並派 個案管理師說明,惟個案管理師只說要多吃紅肉及留下手機 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7頁),足見侯明鋒確已告知進行化療 之原因及○○○○之乳癌分類、期別及須為之處置,由受告 知人○○○○簽署上開書面,並指示個案管理師與○○○○ 及原告說明進行化療無訛。又審酌原告自承○○○○乃教師 退休,有月退俸等情(見本院卷一第305 頁),堪信○○○ ○生前係具有一定智識、經驗及理解能力之人,足以理解前 開同意書及計畫書之內容。再參諸病患如受告知有進行化療 必要時,衡情會主動詢問及閱覽有關化療療程應注意事項及 詢問可能發生如上開噁吐、頭髮掉落、口腔破裂等狀況,以 便因應處理。又由○○○○於99年8 月23日簽署上開計畫書 ,至其於99年9 月10日同意進行化療並簽署同意書前,其或 原告如仍有不了解化療相關處置資訊,亦可主動詢問侯明鋒 及其他醫師,以確保權益。且○○○○先前身體其他部位曾 罹癌,理應曾聽取醫師說明罹癌後以手術、服藥、放療及化 療之治療處置。故應認○○○○在進行化療前,已具有可暸 解化療各項資訊之能力,並可清楚知悉本身情狀與化療內容 及風險,如有不清楚或疑義之處,並可再向醫師詢問確認。



從而,○○○○決定委由侯明鋒施行乳房保留手術,其後在 侯明鋒及管理師介紹化療計畫後,即依醫師囑咐每3 週進行 化療,並在各該同意書、計畫書上簽名表示同意,堪可推認 已接受手術及化療相關資訊之告知,並有相當程度之認知, 其在醫療自主決定權上,並無受到侵害。則原告主張侯明鋒 並無告知相關副作用等,復未交付○○○○簽置之說明書, 未盡告知義務,進而造成○○○○不當化療及病情嚴重云云 ,經斟酌後,尚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⒉原告雖質疑○○○○之檢體不符及有十支針未取出云云,惟 據侯明鋒於偵查中辯稱:8 月9 日上午手術記錄被切除腫瘤 大小是1.2x1.0 公分,這是手術時肉眼看的大小,真正的大 小是以病理送檢的腫瘤為準,治療也以病理為準,且癌細胞 變化很快,短時間也有可能變得很大;至於林春松質疑十支 針並未取出是手術中的止血針,術後不用拿起,比較容易止 血,且安全手術更快速等語(見上聲議卷第98頁)。參諸上 開手術同意書及手術說明同意書記載手術名稱為乳房保留手 術,進行之手術內容係含切除病灶,即切除部分乳房及清除 腋下淋巴腺,又手術紀錄當時只記載1.2x1.0 公分(見本院 卷一第46頁、第247 頁),並無厚度之記載,顯見應非仔細 量測而得,故侯明鋒抗辯當時以目測腫瘤大小一節,難認子 虛。又由當時手術時,須一併切除部分乳房及清除腋下淋巴 腺之病灶,及術後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紀錄檢體腫瘤大小為 2.8x1.5x7 公分,同時記載乳房大小10.5x3.5x2,及皮膚大 小為7x2.3 公分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60 頁、第249 頁), 並參諸○○○○經法醫解剖時,其右乳8 點鐘方向,外側一 處手術疤痕,8 公分長等情(見相字卷第152 頁),及其照 片顯示乳房外側確有手術疤痕,目視約為上開長度等(見本 院卷二第116 頁),堪認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所載之檢體及皮 膚尺寸尚屬合理。而衡諸侯明鋒與○○○○並無仇恨,亦無 可能持他人檢體造假當成○○○○之檢體,而要求○○○○ 進行化療,並通知○○○○簽立化療同意書。又高醫之病理 檢驗室係在侯明鋒為○○○○於99年8 月9 日手術動刀後之 11許即收到檢體,有該病理織檢查報告可稽,而衡諸外科醫 師在手術取出檢體後,常以低溫或一定溫度、及以一定方式 (如置入液體或冰存方式)保存,並儘速將檢體送至病理檢 驗室,俾利檢驗結果正確,是高醫之病理檢驗室在該次手術 終結前之11許即收受○○○○檢體一節,難認有悖事理。又 高醫內部交付檢體速度快慢,並非原告所能瞭解,而病人檢 體之送驗,均十分慎重且有嚴密流程,難認本件有錯置檢體 之情。故原告恣意以上開理由或檢體交付時間質疑檢體係屬



錯誤云云,自無足採。另○○○○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既有 檢體腫瘤長、寬、厚度記載,理應係以測量工具仔細量測所 得,是侯明鋒抗辯其當時以目測檢體之大小,實際大小要以 病理送檢為準等語(見上聲議卷第88頁、本院卷第338 頁) ,自堪採信。其次,參以99年9 月10日高醫放射線科PlainF ilm 報告記載載「Interval retention of metallic stapl es at right axillary region is revealed.」、99年12月 9 日下午3 時45分住院照會單記載「3)S/P right axillary nodes dissection with retained metallic staples.」( 見外放病歷、本院卷一第78頁)等語,可知○○○○之右腋 窩處留有金屬針乙節,在病歷資料裡面已有明確記載,衡諸 常情,若係侯明鋒為○○○○進行腫瘤切除手術時,疏失將 金屬針留在該處,則於99年9 月10日發現後當會儘速取出, 而非至99年12月9 日住院照會單仍記載相同事項,故侯明鋒 前開所辯似非無據。從而,原告事後臆測主張腫瘤檢體不符 ,高醫檢驗室並無可能在手術中收到檢體,○○○○未被取 出十支止血針取出,侯明鋒有前開疏失云云,自無足採。 ㈣末者,原告主張高醫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論據,均 以高醫為僱用人之身分,應就侯明鋒等醫師執行醫療行為之 過程中,具有系爭醫療疏失,致○○○○死亡,負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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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