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退票紀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31號
KSDV,102,訴,1731,2014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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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錦泉
訴訟代理人 陳篤賢
      施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退票紀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原告欄及附件欄中關於「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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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