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連凡霆
被上訴人 楊炎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
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9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