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1年度,28號
KSDV,101,司執消債清,28,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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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紀炳輝
管 理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聲請人紀炳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管理人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40,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紀炳輝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事件之管理人,本件清算程序業經進入提起撤銷訴 訟階段,其中管理人在對債務人及其配偶之間的不動產贈與 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時已經先行代墊訴訟費用計新臺幣39,412 元,而此筆費用性質上為消債條例第106條第1項第3款所指 之財團費用,故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 等情,合併上開訴訟費用之代墊支出而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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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