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七號
聲 請 人 長樹實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長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聲請狀上具狀人之姓名及其簽章。(即聲請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僅得
為撰狀人;另本件如有代理人,請一併註明,並請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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