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367號
TYDV,90,除,367,2001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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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七號
  聲 請 人 長樹實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長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聲請狀上具狀人之姓名及其簽章。(即聲請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僅得
  為撰狀人;另本件如有代理人,請一併註明,並請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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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