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723號
KSDM,103,訴,723,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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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小琪
選任辯護人 簡弓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謝小琪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謝小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 款之情形 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103年11月28日至104年1月27日間)在案。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 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茲本院以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之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依一般社會通 念,受判決之刑度輕重,顯與逃亡之可能性成正相關,參酌 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 ,如將被告釋放,則被告妨礙審判程序進行,甚至規避將來 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均較高,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 告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為確 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與刑之執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件被告 業已於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核與證人朱芷靚、洪健達 、吳宗達、陳健龍於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可認被告已無勾 串共犯、證人之虞,爰併予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李東柏
法 官曾鈴媖
法 官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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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