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龎有辛
王弋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125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龐有幸及王弋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就涉犯刑法第185 條第1 項妨害公眾 往來安全罪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