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被 告 呂宗岳
義務辯護人 鍾秀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宗岳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呂宗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 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證 人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7月17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 原因仍存在,且本件雖於103年11月28日宣判,依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判處被告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然 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3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