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6號
TYDV,90,重訴,56,2001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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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天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得樞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書面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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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