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26號
TYDV,90,訴,726,2001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