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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