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793號
SLDV,106,司促,10793,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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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零陸佰肆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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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