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381號
KSDM,103,聲,5381,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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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仁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 年度執聲字第3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仁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蕭仁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 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 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 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增訂第1 項第1 款:「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並增訂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適用修 正後同法第50條之規定。本件如附表所示之7 罪,雖有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既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3 年11月20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 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 應執行刑。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蕭仁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 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 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101.8.16 │本院101 │101.11.30 │本院101 │101.11.30 │
│ │二級毒│6月,如 │下午某時許 │年度審易│ │年度審易│ │
│ │品 │易科罰金│ │字第2817│ │字第2817│ │
│ │ │,以新臺│ │號 │ │號 │ │
│ │ │幣1000元│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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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販賣第│有期徒刑│101.2.22 │本院102 │102.6.13 │本院102 │102.9.3 │
│ │一級毒│9年 │18時22分過後│年度訴字│ │年度訴字│ │
│ │品 │ │某時許 │第193號 │ │第1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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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販賣第│有期徒刑│101.3.1 │本院102 │102.6.13 │本院102 │102.9.3 │
│ │二級毒│6年6月 │17時55分過後│年度訴字│ │年度訴字│ │
│ │品 │ │某時許 │第193號 │ │第1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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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販賣第│有期徒刑│101.7.2 │本院102 │102.6.13 │本院102 │102.9.3 │
│ │二級毒│6年 │21時過後某時│年度訴字│ │年度訴字│ │
│ │品 │ │許 │第193號 │ │第1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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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販賣第│有期徒刑│101.8.8 │本院102 │102.6.13 │本院102 │102.9.3 │
│ │二級毒│6年4月 │10時47分過後│年度訴字│ │年度訴字│ │
│ │品 │ │某時許 │第193號 │ │第193號 │ │
├─┼───┼────┼──────┼────┼─────┼────┼─────┤
│6 │販賣第│有期徒刑│101.8.12 │本院102 │102.6.13 │本院102 │102.9.3 │
│ │二級毒│6年4月 │23時49分過後│年度訴字│ │年度訴字│ │
│ │品 │ │某時許 │第193號 │ │第193號 │ │
├─┼───┼────┼──────┼────┼─────┼────┼─────┤
│7 │販賣第│有期徒刑│101.8.16 │本院102 │102.6.13 │本院102 │102.9.3 │
│ │二級毒│6年4月 │17時29分過後│年度訴字│ │年度訴字│ │




│ │品 │ │某時許 │第193號 │ │第193號 │ │
├─┴───┴────┴──────┴────┴─────┴────┴─────┤
│編號2至7所示之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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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