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202號
KSDM,103,聲,5202,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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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原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原慶犯如附表所示之叁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原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部分行為後 ,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 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 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 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 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 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 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 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刑 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 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踰越。而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可參)。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 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再者,依上開說明, 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 年3 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 至37所示 36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加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宣告刑有期徒刑3 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3 月)。末酌 以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2 至37所示各罪均為重利罪,且侵 害數人財產法益,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所侵害者為公眾交通安全,其犯罪類型與附 表編號2 至37所示各罪互異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3 月外,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惟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刑 ,並非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 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10款參照 ),且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年├────┬─────┼─────┬─────┤ │




│ │ │ │、月、日)│法院、案│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1 │不能安│有期徒刑3 │102 年6 月│本院102 │102.9.16 │本院102年 │102.10.8 │編號1 所示之罪│
│ │全駕駛│月併科罰金│15日 │年度交簡│(聲請意旨│度交簡字第│ │,雖已執行完畢│
│ │動力交│新臺幣2 萬│ │字第3343│載為102.10│3343號 │ │,仍應與編號2 │
│ │通工具│元,有期徒│ │號 │.08 ,應予│ │ │至37部分定應執│
│ │罪 │刑如易科罰│ │ │更正) │ │ │行刑,再於執行│
│ │ │金、罰金如│ │ │ │ │ │應執行刑時扣除│
│ │ │易服勞役,│ │ │ │ │ │已先執行之部分│
│ │ │均以新臺幣│ │ │ │ │ │,不得重複執行│
│ │ │1 仟元折算│ │ │ │ │ │,附此敘明。 │
│ │ │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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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利 │有期徒刑2 │101年7月間│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編號2 至37部分│
│ │ │月,如易科│某日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於判決時曾定│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應執行刑為有期│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徒刑2 年,如易│
│ │ │折算1 日 │ │ │ │ │ │科罰金,以新臺│
├─┼───┼─────┼─────┼────┼─────┼─────┼─────┤幣1 仟元折算1 │
│3 │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日。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 年4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月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4 │重利 │有期徒刑2 │102 年1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21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 年4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月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5 │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1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起至102 年│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4 月11日間│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6 │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0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間某日起至│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102 年1 月│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26日止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7 │重利 │有期徒刑2 │102 年1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 年4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月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8 │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8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9 月間某日│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某時許至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102年4 月 │ │ │ │ │ │
│ │ │折算1 日 │11日間 │ │ │ │ │ │
├─┼───┼─────┼─────┼────┼─────┼─────┼─────┤ │
│9 │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0│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1│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2│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2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26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年4月│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3│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起至10│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2 年4 月11│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4│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8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間某日某時│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許至102 年│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4 月11日間│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5│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8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間某日某時│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許至102 年│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4 月11日間│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6│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7│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底前│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至102 年4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月11日間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8│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0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19│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0│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1│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2│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3│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2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間某日至10│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2 年4 月11│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4│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底某日至10│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2 年4 月11│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5│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8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間某日至10│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2 年4 月11│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6│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7│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7 、│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8 月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8│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年底│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至102 │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4 月11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9│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9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27日起至11│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月間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30│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0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年4月│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31│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2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29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起至102年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4 月11日間│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32│重利 │有期徒刑2 │101 年11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起至同│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年11月某日│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某時許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33│重利 │有期徒刑2 │102 年1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年4 │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月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34│重利 │有期徒刑2 │102 年2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年4月│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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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重利 │有期徒刑2 │102 年2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年4月│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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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重利 │有期徒刑2 │102 年2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28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年4月│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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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重利 │有期徒刑2 │102 年2 月│本院103 │103.8.27 │本院103年 │103.9.23 │ │
│ │ │月,如易科│某日某時許│年度簡字│ │度簡字第 │ │ │
│ │ │罰金,以新│至102年4月│第2205號│ │2205號 │ │ │
│ │ │臺幣1 仟元│11日間 │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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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