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3年度,212號
KSDM,103,簡附民,212,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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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宏總2001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
被   告 徐立雯
      廣澤科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被   告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名浩
被   告 鴻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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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澤科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