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原 告 宏總2001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顯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被 告 徐立雯 廣澤科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被 告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名浩被 告 鴻海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卓文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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