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845號
KSDM,103,審訴,1845,201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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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啓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被告姓名「方啟銘」之記載,均更正為「方啓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犯 罪事實要旨欄,將被告姓名誤載為「方啟銘」,此為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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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