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717號
KSHM,103,聲,1717,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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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林雪珠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林雪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孫林雪珠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孫林雪珠業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7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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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