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宗輝
指定(義務)
辯 護 人 陳意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3 年3 月1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6098號)提起上訴,就其中對毀損部
分之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 2 項之侵佔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 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毀損罪為刑法第354 條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 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對毀損上訴部分 ,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三、至於對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部分,本院將依法 送上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中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