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毅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圖
選任辯護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自
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移送
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28069 、28104 、28105 、28106 、2830
3 、32011 、33242 號、102 年度偵字第2363、2999號、103 年
度偵字第4645、4646、4647、4648、464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毅犯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瑞圖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毅、林瑞圖均曾擔任電視政論性節目來賓,明知其所發表 之言論對於社會大眾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於電子媒體上 傳述事涉他人名譽之訊息前,應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充分查 明消息來源是否與事實相符,竟未予以查明,各於附表一、 二所示時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TVBS無線 衛星電視台」(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攝影棚參加前揭 附表所示節目錄影時,明知該等節目將播出予不特定人共見 共聞,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於該節目中 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以明 示或暗示之手法,指陳附表一、二所示之陳武進等人,或組 成幫派式之組織不法操控南部地區環保工程政府採購案件, 或包庇、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給予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等 客觀上顯係以具體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作為指摘或傳 述之內容,足使社會大眾相信附表一、二所示之陳武進等人 能控制政府標案或包庇業者、收受業者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 ,進而貶低社會上一般人對附表一、二所示之陳武進等人之 評價與貶抑陳武進等人之人格。邱毅又接續基於誹謗之犯意 ,於101 年7 月19日晚間8 時許,在不詳地點接受聯合報記
者李昭安以電話針對李清福指控洪智坤於總統大選前與邱毅 見面並提供資訊一事進行採訪時,明知其受訪內容將經由聯 合報記者李昭安刊載於聯合報上,仍意圖散布於眾,逕對李 昭安陳稱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李昭安將如該附表三所載事 項登載於翌(20)日聯合報A8版,使觀看該報載之不特定社 會大眾知悉該足以毀損陳武進名譽之事而散布於眾,足以詆 毀陳武進之名譽及足可貶抑陳武進之人格。
二、案經陳武進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⒈關於管轄權之意見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 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自訴意旨 所指被告2人於電視節目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係藉由 TVBS電視台播送散布全國各地,另被告邱毅所為如附表三所 示言論則藉由報紙發行全國各地,致自訴人等人名譽受損等 情,則被告2人行為地雖在附表所示節目錄製地即「TVBS電 視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而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土地管轄 範圍,又被告邱毅就附表三所示犯行之行為地則在不詳處所 ,惟渠等言論藉由媒體散布遍及全國各地,高雄亦屬犯罪之 結果地,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最高法院91年度 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參照),被 告、辯護人主張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應有誤會。 ⒉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⑴按被告邱毅、林瑞圖於附表一、二所示節目中為附表一、二 所示言論,已據原審勘驗各該節目之錄影光碟在案,並無錄 影光碟內之錄音內容及譯文遭剪接、變造之情形,勘驗結果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訴人提出錄影光碟來源並非不法,其 意在對被告不法行為蒐證做訴訟使用,並非出於不法目的, 又未以強暴、脅迫等違法手段取得,且係以該錄影中之錄音 本身作為物證,該節目錄影之談話內容本身已涉及毀損自訴 人等人之名譽,均具有推知本案誹謗自訴人等人相關事實之 最低關聯性,復經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談話內容譯文供 當事人、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並使其等表示意見,屬於 合法之調查,自有證據能力。
⑵卷附101 年7 月20日聯合報A8版剪報(原審101 年度審自字 第40號卷一第110 頁),係用以證明該報確有刊載如附表三
所示內容一節,其性質並非代替撰寫該報導之人之陳述,屬 非供述性之物證,係以該證據本身作為證明方法,而不屬傳 聞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適用,且審酌上開證據 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 亦認為上開證據係屬本案犯罪事實證明所必要,復經法院於 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內容供當事人、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 旨並使其等表示意見,自有證據能力。
⑶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下列認定事實 所引用之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自訴人、 被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 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形式及取得過程並無 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邱毅、林瑞圖(下稱被告邱毅、林瑞圖) 固坦認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該附表所示節目發表各該 言論之事實,惟俱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均辯稱:伊 等於節目中所發表言論均屬事實,事前有經相當查證,且所 發表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云云,被告邱毅另辯稱:附表 三所示聯合報刊登內容係記者未經採訪伊本人,而逕依伊先 前於他處發表之言論內容所衍生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邱毅、林瑞圖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該等附表 一、二所示節目中為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之情,業據原審 勘驗各該節目錄影光碟屬實(見原審101年度審自字第22 號卷四第247至298號頁及同案號卷五第3至70頁勘驗筆錄 )。次者,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涉嫌收受地勇選礦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所交付之賄款 而非法關說其公司事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 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 金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林益世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 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上訴後現為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中,有前揭起訴書及判決書各1 份存卷可徵;再高雄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於101 年3 月23日以 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 司、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燁 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在地勇公司未有效、積極去化大量堆 積金屬礦渣之前,嚴禁該等公司再交付地勇公司各類爐渣 ;其後同局於同年6 月1 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將前開函文作廢,上開兩份函文正、副本均未列 地勇公司等情,有該等函文影本存卷可佐;又張花冠、張 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及樓基中等人因涉嫌於勞 務採購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或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對 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2557 、23882 、31968 及3196 9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乙節,有前 揭起訴書1 份在卷可查,上開各情復為被告2 人所坦認, 自可認定。
(二)又101年7月20日聯合報A8版刊載由該報社記者李昭安及林 河名所撰寫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報導一節,有前揭報導剪報 1份存卷可佐,並為被告邱毅所是認。被告邱毅固以前詞 置辯;惟就該篇報導作成之緣由,已據證人林河名於原審 到庭證稱:本篇報導由伊與李昭安共同掛名但分別取材, 伊負責採訪洪智坤之回應,李昭安則負責採訪邱毅,其後 再行整合文字部分或交由內勤同仁整合而成等語(原審10 2 年度自字第2 號卷二第101 至102 頁),及證人李昭安 於原審到庭證稱:伊撰寫該篇報導取材全來自於以電話採 訪邱毅本人,此外並未綜合參考自身蒐集之其他訊息,採 訪時間約在101 年7 月19日晚間8 時許,因為伊知道邱毅 晚上9 點會上節目,故趕在錄影時間前採訪,採訪時伊在 電話中有先向邱毅表明聯合報政治組記者身分,其後邱毅 便針對受訪問題回答,最後邱毅有再行詢問伊係何人、為 何由伊採訪,並問及聯合報政治組組長現況,伊做成本篇 報導後便回傳報社等語(同上卷第185 至189 頁)。本院 審諸證人李昭安為記者身分,基於大眾媒體之良窳對社會 具有廣大深遠影響,故媒體從業人員通常亦具自律觀念以 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提供錯誤虛假資訊使他人名譽受損而 致己遭妨害名譽民刑事訴追,衡情當無明知未親自採訪被 告邱毅,卻刻意捏造經採訪之發言內容供閱聽大眾及被告 邱毅檢視之理;復佐以該證人於原審審理時復當庭陳述所 留存被告邱毅之通訊號碼,經被告邱毅於原審確認其中一
者確為其所使用門號無訛(同上卷第188 至189 頁),益 徵證人前開所述確屬有據,足認證人李昭安上開證述,核 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故上開報導內容確係證人李昭安依 102 年7 月19日採訪被告邱毅後所撰寫,被告邱毅有向證 人李昭安為上開言論,應堪採認。是以被告邱毅既明知採 訪者身分為報社記者,則主觀上對於其在上開採訪所為言 論內容日後將散布於眾,即已知之甚詳,此一事實,應可 認定。
(三)上開附表一至三所示「自訴人或告訴人非法控制南部地區 公共工程招標事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之賄賂 、包庇不法業者,介入、影響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 司斷料之決策,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局長不法收賄接受關說 。」等言論,已足以毀損自訴人或告訴人之名譽:按行為 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 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 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依 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 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 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另指摘、傳述之言論,倘依 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 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 懷疑或足以貶抑被害人人格聲譽之可能或危險者,則屬刑 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⒈就被告邱毅之部分,經查:
⑴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5 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 陳啟祥在3 月9 日已經透過另外一位 的政治門神把他的合約內容談好了,林益世當時有告訴陳 啟祥,誰變了就是違反我的命令,就會有不好的下場. . 果然環保局發了一份很罕見、非常嚴厲的斷料令,陳啟祥 認為林益世的預言果然出現,好!那怎麼解決呢?(李濤 :你如果不照我的做你試試看),對,怎麼解決呢?這時 候蓋了局長李穆生的官章,李穆生歸誰管?能夠管到李穆 生的,李穆生是陳菊的弟弟陳武進所介紹進來當環保局長 ,那我再問了,那一位政治門神有沒有透過這樣的管道( 沈富雄:施壓),對!找上了李穆生,以致使得5 月17日 會勘沒過,沒有改善唷,竟然在6 月1 日發了一個函,就 說原來的命令取消了,斷料令沒有啦,那中間這個過程, 很明顯的,特偵組不要查嗎?」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 行間指稱於林益世替地勇公司陳啟祥關說乙案中,高雄市 政府環保局之取消斷料命令,係透過陳武進向時任高雄市
政府環保局局長李穆生指示之結果,足使一般人產生陳武 進介入地勇公司行賄與林益世關說案之印象,而破壞陳武 進等人之名譽。
⑵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6 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 「陳啟祥找的門神,一位徐志明,一 位顏文章,我完全點名. . . 他就改找了新的門神,就是 許智傑,陳啟祥已透過新的門神,把整個新的合約都差不 多敲定了。. . . . 許智傑找了真正的大咖,這個大咖國 舅就找了環保局長李穆生。新的team,李穆生政策大轉彎 ,禁令取消了,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開出了罕見的斷料令, 陳啟祥找許智傑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了在高雄被稱為國 舅的大咖擺平了環保局,他是一個team,有收,4000萬元 是個team,一起收的。許智傑委員你只要說你有沒有找陳 菊的弟弟陳武進去跟李局長說地勇的事情就好了?林益世 掌握中鋼,許智傑掌握了高雄市環保局,新的門神贏了林 益世。許委員,這是一整個整組的配套服務,前面的簽約 ,包含後面環保局斷料的解決,我得到的消息是你有拿錢 的,拿地勇陳啟祥的錢。」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 亦明確指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取消斷料命令 ,係透過許智傑找到陳武進,並由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 ,這個集團,包含擔任門神的顏文章、許智傑以及陳武進 、李穆生等人向陳啟祥不法索賄共計4 千萬元,致使任何 一般人產生陳武進、許智傑、顏文章、李穆生等人對地勇 公司斷料一案中,從中施以手腳而獲取金錢共4 千萬元, 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⑶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8 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 「嚴禁是李穆生下的命令,最後解套 是許智傑去見李穆生的,陳啟祥跟中鋼簽約2 年前6300萬 ,2 年後林益世要8300萬是沒有成的,可是約是簽成的, 如果約能簽成,一定不可能是免費的,之後還有售後服務 ,就是斷料的恢復,這部份環保局的政策轉向可能是免費 的嗎?李穆生都不點頭,所以最後才又回到了許智傑這邊 ,而能夠讓李穆生同意的只有一個人就是陳武進。」等言 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亦指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 公司之取消斷料命令,係陳啟祥透過許智傑找陳武進,並 由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其間並與地勇公司之陳啟祥私 下達成不可能是免費的密約,而影射李穆生、許智傑、陳 武進等人有自陳啟祥處取得不法金錢利益,因而破壞陳武 進等人之名譽。
⑷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9 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 「陳啟祥找了五波民代都失敗後,許智傑5 月底去關說 李穆生,這個過程陳菊弟弟就扮演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 月30日環保局就有內簽通過對6 月1 日發的公文,陳啟祥 在環保局發嚴禁斷料令時,就動用地方勢力找到五波議員 去跟環保局說都沒用,他最後找上許智傑,讓環保局長答 應轉向,就拿這中間有個無黨籍的議員來說,他去說沒用 ,可是陳啟祥就先給200 萬,之後還借了3 百萬,談不成 的都有200 萬,那許智傑談成的呢?你是什麼層級的民代 就有什麼層級的價碼,我已經講的這麼清楚了。」等言論 ,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亦指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 司之取消斷料命令,係陳啟祥透過許智傑找陳武進,並由 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並暗示李穆生、許智傑、陳武進 等人有自陳啟祥處取得不法金錢利益,足以破壞陳武進等 人之名譽。
⑸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11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 「地勇公司是誰在保護他,徐志明、 顏文章、梁牧養,之後換成林益世,許智傑。環保局採了 一個虛假的斷料公文,誰去幫他陳情,誰讓李穆生轉向的 ,就是許智傑,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後來林益世落選 後的,許智傑沒有找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找了李昆澤 ,然後介紹了陳武進,李穆生會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最 後取消?陳武進在高雄的時間每個禮拜沒有五天也有三四 天,陳武進有沒有常在五福二路享溫馨裡面特定的包廂? 警政人員還要到包廂裡面去朝拜,享溫馨的門神就是陳武 進!陳武進,我幫你恢復記憶好了!九如茶行也是不是喬 事情的地方?你有沒看到跟你很多的警政人員?我還有法 務部的公文是老江湖炭烤店!陳武進在高雄活動頻繁已經 被稱為地下市長。他可以召集高雄市兵役處長、勞工局長 、環保局長、法制局長,市政府祕書長。」等言論,其上 開發言不僅指稱於林益世替地勇公司陳啟祥關說乙案中,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之取消斷料命令,係許智傑透過陳武進 向李穆生指示之結果,致使任何一般人產生許智傑、陳武 進介入地勇公司關說案以及李穆生與陳武進等人合污之印 象,更使一般人產生僅具平民身份之陳武進為地下市長, 依據親戚關係而嚴重干涉陳菊主政下之高雄市政之負面印 象,致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⑹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12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 「陳武進縱貫黑白兩道可以總管,遇 到陳啟祥,一樣啊,跟錢作怪,陳啟祥叫你去找環保局, 叫你去打通李穆生,你就做,陳菊你到現在連這個都搞不
清楚,我相信她是知道的,因為知道所以才說謊,明明知 道陳武進在高雄喬事情,還要騙說她弟弟不在高雄。」等 言論,其上開發言不僅暗示陳武進拿陳啟祥之不法金錢而 向李穆生關說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取消斷料命 令,陳菊知悉而加以包庇其弟弟陳武進,致使任何一般人 產生陳武進介入林益世關說案及李穆生與陳武進合污之印 象,以及使一般人產生陳菊包庇其弟陳武進所作之違法事 情,足以破壞陳武進、陳菊等人之名譽。
⑺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30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 「林益世成為秘書長跟陳啟祥要6300萬,新門神難道坐 視讓陳啟祥被拉過去嗎?當然不是,新門神最重要的武器 就是李穆生!能管得動李穆生的只有陳武進!這也是陳菊 為什麼要公然說謊,說陳武進都在宜蘭不在高雄,心虛的 表現!照講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應該給他停斷水斷電,勒令 停工!為什麼發了一紙虛文,叫中鋼跟其它的公司來給陳 啟祥斷料呢?最後在5 月31號,整個環保局轉向,把這份 斷料的公文取消,中間的問題在哪裡?」等言論,所述言 論之字裡行間表示李穆生係因陳武進之指示而取消對地勇 公司之斷料命令且陳菊心虛說謊包庇其弟陳武進,致使一 般人產生陳武進有介入地勇公司陳啟祥非法關說案之負面 印象,陳菊並包庇陳武進,進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⑻被告邱毅於101 年8 月1 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 「他們具代表性,皇親國戚,由他們來處理,作為綁標 、收賄的中心是比較方便的。所以才會由屏東發展出蘇嘉 全、蘇嘉富;高雄的陳菊和陳武進來,陳武進把吳銘圳介 紹到高空大當系主任,負責進行評委裡這些學者專家教授 的一些核心人物。李穆生基本上與吳銘圳都是陳菊弟弟陳 武進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集團的核心人物。」等言論 ,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表示李穆生、陳武進是高雄市環保 工程綁標案之集團人物,陳武進因與陳菊之親戚關係而得 以綁標、收賄,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李穆生係高雄市 環保工程之綁標核心人物,陳武進除有綁標,尚有收賄, 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⑼被告邱毅於101 年8 月2 日「2100掏新聞」、「2100全民 開講」節目中發表: 「綁標集團要有核心,然後跟各地結 盟,如果核心是以市長的弟弟為首,它到嘉義這邊就找到 以妹妹為首,形成綁標集團的核心,形成所謂的採購貪污 弊案,環保工程必須跨區域做策略聯盟,所以由高雄為核 心,跟嘉義、臺南就發展出策略聯盟,李穆生、葉雅強、 陳武進成為一個非常堅強的金三角關係,接著從宜蘭拉進
吳銘圳,成了堅強的綁標四人幫。」等言論,所述言論之 字裡行間表示李穆生、陳武進是不法綁標集團,致使一般 人產生陳武進、李穆生在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之工程中從事 非法綁標之負面印象,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⑽被告邱毅於101 年8 月3 日「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發表: 「綁標集團裡面,吳銘圳是學者召集人,葉雅強是廠商召集 人,不只他們跟陳武進關係良好,另外陳美霞被交保20萬元 ,葉雅強是李穆生、陳武進和外面環保廠商之間非常重要的 聯繫,錢很多是從這邊出去的,葉雅強是關鍵,這就是為了 要抓住後面的大咖,就是陳武進。」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 裡行間表示陳武進是葉雅強、陳美霞等人所涉之環保弊案幕 後之大人物,有不法收受金錢,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在葉 雅強所涉嫌之環保工程弊案中有非法收受廠商賄賂之負面印 象,足以破壞陳武進之名譽。
⑾被告邱毅於101 年7 月20日接受聯合報採訪時指稱:「邱 毅說,洪智坤與他談了陳菊弟弟陳武進和高雄市政府環保 局長李穆生的『關係』,並說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就 形成『幫派式的組織』,這些人跟他曾舉發的『老江湖碳 烤店』案是原班人馬、不謀而合」、「邱毅說,他和洪智 坤為何見面不能對外說明,『只能說是有人撮合、不期而 遇,而且相談甚歡』,後來他與洪智坤就沒有再見過面, 不過陸續有透過『中間人』接觸,洪智坤還曾提供多張照 片,其中有一張是陳武進、李穆生和廢五金業者的合照, 當時不知道那個業者是誰,『現在想起來,那個人可能是 陳啟祥』。」等言論,其發言直指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 ,形成『幫派式的組織』,且陳武進認識陳啟祥並有接觸 ,致使一般人產生陳啟祥有直接或透過他人請託陳武進向 李穆生下指令,且係屬於幫派式的組織之負面印象,足以 破壞陳武進之名譽。
⒉就被告林瑞圖之部分,經查:
⑴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7 月6 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 「,那個姓陳的跟陳菊關係深厚,政策才會急轉彎啦, 公文反應怎麼這麼快,一定要有強力人士,高雄市環保局 如果是針對地勇違法的事情,怎麼會去要求中鋼停料,這 裡面擺平,地方政府一定有拿錢,跟陳菊關係深厚的人被 拜託去跟環保局喬。」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表示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取消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在擺平斷 料事件有不當涉及金錢交易,且暗指陳武進有非法關說地 勇公司之斷料一案,進而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⑵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7 月7 日「週末開講」節目中發表:
「地勇跟中鋼的承辦人員不是李穆生,這個事別人都不急 ,你急什麼?環保局裡頭簽文的人有偷偷告訴我是誰逼他 們簽的,為什麼6 月1 日整個政策大改變?陳啟祥找許智 傑才有用,許智傑透過陳菊弟弟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環 保局溝通,才會大轉彎。」等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 暗示李穆生係因陳武進之指示,而對環保局之下屬施壓, 令下屬發出對地勇公司斷料之取消命令,致使一般人產生 陳武進、李穆生有介入地勇公司斷料事件之非法關說案之 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⑶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7 月9 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我剛去一趟高雄,我去確認過的,許智傑確實有跟李 穆生,有去高雄市環保局,. . . . 陳武進,陳菊的弟弟 呀!陳武進是用電話進去的,陳武進是打電話進去說許智 傑現在要去找你。這是第一點,且當主持人李艷秋問:『 有關於林益世在高雄的收賄案,有另外的發現唷,阿圖兄 也去高雄做了訪問,就發現說,這一個陳菊的弟弟是不是 有設入這個事情裡面,那陳市長的回應也蠻妙的,讓我們 再看一次市長的講話好不好』,林瑞圖表示:「人家這個 裡面都告訴我,現在我也不能把告訴我的人講名字出來, 你要害死他沒有工作阿!陳武進打電話進去環保局說許智 傑要去找你們,有關於中鋼的那個爐渣料、爐下渣的料還 有船鋼的料,那些廢料的問題,你們把他那個進的斷料的 問題你們配合許委員下去講。他有打電話進去,你要來講 的就是要民進黨,否則你不可能讓我幫你發這封公文,你 一個環保局的公文要出去,一定要經過市長蓋章,市長都 要知情(李艷秋: 所以你覺得市長是知情的)市長都一定 知情,我議員、立法委員我都做過,我怎麼不曉得。」等 言論,所述言論之字裡行間亦指明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斯時 對地勇公司取消斷料命令係許智傑、陳武進介入,且打電 話向李穆生指示所致,陳菊並且知情,自足使一般人產生 陳武進等人有介入地勇公司陳啟祥不法關說案中,陳菊知 情且包庇,自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⑷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7 月27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政策急轉彎都是李穆生交辦的。陳啟祥叫他兒子拿出 另外三張光碟,據我知道的,一片是程彩梅跟陳武進的收 賄過程的錄音,陳啟祥的女友程彩梅有跟陳武進見面,這 些光碟都有,就是陳啟祥、程彩梅跟陳武進見面的當場錄 的都有,確實有見面,李穆生跟許智傑他弟弟許智善到底 收了多少錢嘛,陳武進到底他這個金額是多少,這光碟都 有講,陳武進究竟收了程彩梅多少錢我們目前還沒有得到
,但是陳武進卻是給了李穆生30萬元;許智善他也拿了30 萬元,他弟弟是他的白手套呀,他怎麼貪贓枉法我就要把 他抖出來、陳武進有時候是分個紅就好了啦,陳武進給這 些人喝涼水而已,李穆生也算是他底下的人,我地下市長 給你個30萬元,叫那些官員把政策急轉彎,這些都在光碟 裡面。環保局的官員5 月17號,你知道他是派誰出來做這 個會勘記錄嗎,副秘書長許傳盛,比局長層次還高,就是 市長室的人,他要呈報給陳菊,這個許副秘書長層級高於 高雄市環保局,不只在高雄市環保局是有問題的,到達陳 菊的市長辦公室,都已經有問題,你為什麼這樣政策急轉 彎呢?陳武進在高雄有一個招標集團,專門聘請環保學者 做評審,哪一個標你要給誰呀,大家先講好價格,你就給 他標了呀,環保各項公共工程,一定要透過陳武進這個集 團(陳鳳馨:你這樣不就變成南港展覽館的吳淑珍跟余政 憲了嗎?)對,評審委員都是陳武進的人,今天有任何廠 商要進來得這個標先跟我談好。」等言論,所述言論字裡 行間不僅直指陳武進、許智傑、李穆生有收受地勇公司陳 啟祥之賄賂致使陳武進向李穆生下指令,取消對地勇公司 之斷料命令,陳菊知情包庇,更進一步直指陳武進夥同其 它人控制高雄市之環保公共工程,致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 為高雄市之地下市長,收取陳啟祥之賄賂進而直接下指令 給高雄市政府公家單位及非法控制公共工程之招標等貪贓 枉法之負面印象,自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⑸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7 月30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陳啟祥叫他兒子把另外3 片光碟拿出來,裡頭有程彩 梅跟陳武進的對話,那為什麼我上禮拜會講到高雄市環保 局長拿了陳武進30萬元,還有許智傑弟弟,為什麼陳武進 也拿給他30萬元,這裏面都已經挑明了,而且把數字都講 清楚了,(李艷秋:收錢有收條呀!)收條在光碟錄影帶 ,第一塊是陳武進跟程彩梅那個錄音對話,斷料、供料都 是局長指示的!現在我把層級升高,升高到副祕書長許傳 盛呀,陳武進是統包呀!那個分給他們大家吃個紅,這叫 茶水費呀,許智傑只不過是陳武進的小弟,所以他弟弟許 智善有分了30萬元. . . . ,這在南部工程界人家都知道 ,濁水溪以南通通都知道,陳武進有組叫招標集團的一種 綠色公司,組一個評審集團,陳武進就去找這個廠商說你 們要有意來得標,來,你價碼出來,他們只是說負責評審 讓你得到標,得到標以後這一段的錢他們就收走了(李艷 秋:那如果我有好幾家廠商都要得這個標呢?)就像那個 ,他們就來大家比價呀!比如我比價,陳武進厲害的地方
在於,如果很多家要,那就我來得,然後再來包給這3 、 4 家,一點紅包遮口費,就是搓圓仔湯。雲林嘉義縣特偵 組掌握很多,從2006年到2012年,公共工程一大堆,大概 都已經監聽到了啦(李艷秋:那跟陳武進什麼關係?)是 他在,他是頭頭,從高雄跨到雲林、嘉義縣都有呀。」等 言論,亦直指陳武進、李穆生等人有收取地勇公司陳啟祥 之賄賂並分配上開贓款予其他人,並因向李穆生指示,取 消環保局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為幕後黑手,更指稱陳 武進成立招標集團,以不法手段控制濁水溪以南之公共工 程,致令一般人產生陳武進等人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足 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⑹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7 月31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公開 表示:「幕後的弟弟幫,就是陳菊弟弟陳武進,許智傑弟 弟許智善,他們有一個弟弟幫,組成一個集團處理公共工 程的、環保的啦。黑桃是陳武進,他邀請一個學者,陳武 進把他弄到高雄市當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評審,他們有做運 作,整個標都是被做的壟斷性的,評審委員都是這個弟弟 幫控制住,(李豔秋:那錢怎麼分)錢陳武進去分呀,因 為有進去告訴我的委員喲,廠商就是這樣子啦,他會找一 些比較熟悉的廠商,然後說他現在要標一個案子,你們要 不要,那要出多少?找這些人談判,如果這個標是1 千萬 元,看他們報多少,多的就給他,然後跟學者說給某家廠 商過,高價的就會跟陳武進談,陳武進也會叫他們要找人 來陪標,你們來陪標,裡頭都是我的人,事成後給陪標一 點分紅。」等言論,字裡行間亦直指陳武進透過他人組織 招標集團,非法獲利壟斷南部地區之公共工程,自會使一 般人產生陳武進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之 名譽。
⑺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8 月1 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公開 表示:「這些教授是陳武進找來的,這些評審委員都是聽 陳武進的,叫他怎麼做怎麼做,你要拿什麼案,那個廠商 要給我幾%,我再分你們幾%,主導者是吳銘圳,教授的 主導者,吳銘圳接受陳武進的指使,再去找一些委員來做 評審。我講陳武進拿給你李穆生30萬元已經講十幾遍了, . . . . 你保護陳菊給你的提拔之恩,你在台南當官時也 是出事。後來都無罪確定,證據確鑿的東西我也不知道為 何都判無罪。」等言論,字裡行間亦直指陳武進透過他人 組織招標集團,非法獲利壟斷公共工程,李穆生收受賄款 30萬元,自會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李穆生等人貪贓枉法 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進等人之名譽。
⑻被告林瑞圖於101 年8 月2 日「新聞夜總會」節目中公開 表示:「吳銘圳是陳武進介紹張瑛姬跟他們說,這一群學 者很好用的,不用幾萬塊你就可以處理好了。吳銘圳他是 以前蘭陽技術學院的助理教授,是陳武進拉來的,. . . . 那個階段地勇是找林益世的,兩邊他們在鬥,幕後的大 老闆就是陳武進啊,像許智傑、蔡昌達都是他的「虎仔( 臺語)而已,我念一個詩句給大家聽:南部弟弟妹妹幫, 拿錢辦事太囂張,搶標綁標洩評委,橫行南部無人擋,出 事兄姐都裝傻,因為清譽受重傷,姐姐妹妹貪起來,檢調 通通抓光光。」等言論,所述言論字裡行間,亦直指陳武 進透過他人組織招標集團,非法獲利壟斷公共工程,自會 使一般人產生陳武進貪贓枉法之負面印象,足以破壞陳武 進之名譽。
⒊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上開所述之言論,字裡行間均有影射 甚至直指自訴人、告訴人,或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 招標事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之賄賂,介入並 影響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或高雄市 政府上位者接受關說或包庇不法業者,在一般社會通念客 觀上已足使一般民眾產生自訴人、告訴人有壟斷政府工程 標案、干涉市政、收取不法賄賂、為不法業者關說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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