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錦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男
再審被告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271,448元,應徵裁判費153,6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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