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1346號
TYDM,90,聲,1346,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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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固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被警方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十點 四公克(被告甲○○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惟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0七 二號卷之警訊筆錄、搜索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所示,扣案之前揭安非他 命應屬同案另被告侯炎輝所有,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符,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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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