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高沛君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上訴人 呂隆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
度婚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
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