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03年度,54號
TNHV,103,家上,54,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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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高沛君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上訴人  呂隆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
度婚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
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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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