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字,103年度,10號
TNHV,103,再,10,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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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再審被告  侯信良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侯信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55萬63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
萬951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
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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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