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143號
TNHV,103,上易,143,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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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謝林月霞
      謝清宏
      謝清茂
      謝文宗
上 訴 人 謝文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櫻丹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29日下午3點40分
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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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