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王桂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義雄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重傷害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3年9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 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審駁回「原告之訴」,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依首開規定,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