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芝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芝嫻(原名陳美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1 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5月 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