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81號
TNHM,103,聲,1081,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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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博廷(原名黃正旻)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博廷(原名黃正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 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5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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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