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樓晟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樓晟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樓晟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3年12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